来源:延安市政府网2017-06-15 09:36:41
城区山体隐患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延安市确定的重点棚改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将对改善民生、改变城市落后面貌、控制隐患区危房滑塌险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现就有关房屋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城区山体隐患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项目地点 城区山体隐患区棚户区包括十三个区块:区块一:北桥沟至清凉山北门;区块二:延中沟市农机公司家属楼背山;区块三:北门口工会家属院周边片区;区块四:市场沟民众剧团后山;区块五:市场沟银行渠周边;区块六:市场沟老一建后山;区块七:市场沟小学周边;区块八:市场沟供热站锅炉房后山;区块九:碾盘沟片区;区块十:二中后山片区;区块十一:烟洞沟沟内滑坡体;区块十二:市场沟沟口市政府南院及山体居民;区块十三:张家梁后山。
三、征收范围 以该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四、征收部门 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
五、建设单位 延安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六、补偿安置方案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山体隐患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七、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八、征收面积及户数 为初步摸底调查情况,实际面积、户数待征收工作启动后,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件,以实际勘测的户数、面积为准。
(一)征收房屋面积:136903.28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1873户;动迁户5444户,动迁人口25998人。
九、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十、被征收人需要了解的具体事项
(一)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区改造建设大局,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严格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山体隐患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20日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城区山体隐患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在2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
(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七)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八)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本公告发布后5日内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九)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或无理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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