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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来源: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2017-09-29 16:33:28

安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对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核定开发企业资质,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网上审批系统)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延续,如实填报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项目信息,确保所填数据和上传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章程等基本信息和项目、土地、规划、施工信息要填写完整;管理人员要符合开发资质规定的专业职称和人数要求,开发企业统一缴交社会保险,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列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扫描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定、延期和延续等工作。凡超过资质有效期的企业一律按初次申请上报;在未取得新的资质证书前,暂停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 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 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四)建立并逐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公示制度,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将企业销售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等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开发企业资质考核的依据,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和工程建设进度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应以幢为单位,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流程,对工程进度和投入资金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商品房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合理编制预售方案(预售方案样式见附件1),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资料。对预售方案、工程建设进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预售许可。

(六)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应在“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售房单位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预售幢号、预售面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账号等(公告样式见附件2)。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七)进一步优化监管程序,明确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自取得预售许可证到办理商品房小区综合查验止,购房款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专款专用,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时应提交进度款、材料购买合同及监理、税务等相关费用证明,经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工程进展及相关资料,符合用款条件后出具拨付证明,开发企业必须保证拨付的监管款项用于工程建设,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

(八)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等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九)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内容(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3)。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监管

(十)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到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如实、准确向服务对象介绍房屋等有关情况,做到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信息;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不得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行为;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十二)强化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应及时到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十三)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将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在媒体、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

(十四)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求,做到企业入库、项目入库,据实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无论报表填报期内是否有开发投资工作量,都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十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开发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并在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若人员确需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提前一个月报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十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工作将做为企业信用评价、资质延续、资质升(核)级、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列入县(市)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七、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十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建房〔2013〕92号),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应向住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查验,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应查验其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查验备案材料。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不予全额解控。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

八、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八)各级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巡查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媒体、网络曝光和处罚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进行核查。对违反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管理、商品房预售行为规定,以及拒报、虚报、错报、漏报、迟报房地产统计信息现象的房地开发产企业和从业人员,可采取记载于诚信档案、注销资质证书、取消商品房网备资格、暂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拨付以及罚款等处罚措施,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安庆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电话:550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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