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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公租房最新消息: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开始受理

来源:互联网2017-03-31 10:51:13

2017年浙江公租房最新消息

根据《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3〕83号)和《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5〕12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松阳县县城规划区(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29日工作日均可受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地点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新就业职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松阳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146号房地产管理处二楼)。

四、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为城北保障房9套、茶叶市场三期边36套、城南保障房39套及城东保障房248套,共计332套。户型以一、二居室户型为主,一居室的单套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二居室单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以测绘面积为准)。

五、申请条件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未婚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单独申请人申请。

公告中所述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相互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具体指: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父母二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县城规划区内常住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购有一辆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辆以评估发票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县城规划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规划区常住非农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2、住房条件: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每户家庭计算低于45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3、经济条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即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13944元(2016年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972元/年)。家庭成员无汽车,从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高于10万元。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县城规划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县城规划区常住非农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必须满一年。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经济条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松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即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9063元(2016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250元/年)。

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辆以评估发票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高于10万元。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用人单位工作,持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末满60个月。

2、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人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拥有1套或幢(含)以下住房,同时单套或单幢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除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外)常住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并具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公积金1年以上。

3、住房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4、经济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250元。(2016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250元/年。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高于10万元。

5、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辆以评估发票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含转让一年以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房,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有自有房屋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享受后转让的情形)或者货币分房相关政策的,已领取过建房费和住房补贴,已租住公有住房;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等房屋的;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有农村批地建房的;

6、申请人提出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内,曾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7、有其他可以认定为自有房屋的情形。

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2人及以下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实物配租保障面积超过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建筑面积的,按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予以保障,不再另行发放租赁补贴)

八、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1人或申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夫妻2人的,配租房源为一居室的住房(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做调整);申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2人及以上家庭,配租房源为二居室的住房。

九、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向的群体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5.5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50元。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规则参与选房,未能选房或放弃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赁补贴。

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

1、符合城南、城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分档确定: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低保家庭租金月标准为1.2元/㎡、低收入家庭租金月标准为2元/㎡,超过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标准为5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租金月标准为5元/㎡,超过保障面积的月标准为8元/㎡。符合城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分档确定: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低保家庭租金月标准为1.4元/㎡、低收入家庭租金月标准为2.4元/㎡,超过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标准为6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月标准为6元/㎡,超过保障面积的月标准为9.6元/㎡。

2、对已有私房的承租人,其原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月租金标准为5元/㎡、6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月租金标准为8元/㎡、9.6元/㎡。

十一、申请及审核程序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社区领取以下材料或在附件处下载

(1)《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证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具结书》;

家庭成员中除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在读学生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以外,其他家庭成员都需要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填写《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具结书》;其他就业人员填写《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具结书》;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2、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后并向社区提交下列材料:

(1)《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证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具结书》;

(3)申请人及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全部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异后未再婚的提供由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现住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的需提供公房租赁合同,租住私房需提供租赁协议;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新就业)》;

(2)申请人及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以上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纳证明;

(7)现住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的需提供公房租赁合同,租住私房需提供租赁协议;

(8)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住房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向松阳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缴纳证明;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1年以上的缴纳证明;

(7)现住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的需提供公房租赁合同,租住私房需提供租赁协议;

(8)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证明》,家庭其他成员无工作的出具无工作证明;

(9)车辆购置税发票,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

3、审核程序(申请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直接将材料上交到松阳县房地产管理处)

(1)社区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及选择的申请类型分类填报。社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居住地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中心。

(2)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到县民政部门审核,县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社保、公安、税务、金融、工商、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户籍、家庭成员汽车情况、农村批地建房情况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中心。

(3)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请人其他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违规处理

1、申请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情形参照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其它事项

1、本公告中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申请审核中涉及户籍、汽车、房产转让等年限日期核定均以申请日为时间节点。

咨询电话:0578-8066917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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