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2017-06-27 09:09:24
26日下午,我市就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发布征求意见稿。根据武汉公租房最新消息即征求意见稿指出,全市中心城区所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均可享受货币化保障,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领取租赁补贴。今后,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如果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将只发放租赁补贴,不安排实物配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号)和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6月27日-7月3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反馈。联系人:陈祥林,联系电话:85482003,邮箱:1623768590@qq.com。
附件:关于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令第37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所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均可享受货币化保障,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领取租赁补贴。其中:
(一)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本通知印发之后申请并取得保障资格家庭)
1、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只发放租赁补贴,不安排实物配租。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可自愿选择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其中,选择实物配租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含本通知印发前受理,印发后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将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变更为租赁补贴。
二、补贴计算方法
(一)补贴标准:
市财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根据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每两年可调整一次。2017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人·月。
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面积)×保障家庭人数×补贴系数。
(二)补贴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人,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户家庭按24平方米/人。
(三)补贴系数:
1、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
2、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8。
3、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1.3倍最低工资标准(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6。
4、人均月收入高于1.3倍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保障资格收入条件上限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
三、申请程序
(一)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应领取租赁补贴以及自愿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区住房保障管部门应在核发的资格证明上注明,同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选择租赁补贴的家庭。
1、取得保障资格未超过1年的家庭,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直接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2、取得保障资格超过1年的家庭,经复核继续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三)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不含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家庭)
四、补贴发放
(一)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并自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次月起算。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一季度补贴(首季度租赁补贴于下一季度据实计发)。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二)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编制本辖区租赁补贴清册,报区财政部门拨款,将租赁补贴发放至保障家庭专用账户。
五、动态监管
(一)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社区申请变更,提供证明材料,经街道初审,区民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审核后,从下一季度起调整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社区依职责对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年度复核;每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前,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对保障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筛查。
(三)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责令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将其纳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以及《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保障方式一经选定,不可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只可更改一次。其中,租赁补贴家庭自核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为实物配租方式。
(五)保障家庭申请变更保障方式,应向核发其保障资格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以及《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原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不需提供)。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核准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其重新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并相应核发或收回《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六、资金来源
各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中央、省级以及市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按照有关要求,拨付至各区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各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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