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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不可不知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汇总

来源:互联网2016-11-04 18:02:15

农民不可不知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汇总:

1、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依据?

答: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2、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范围?

答:除城镇建成区、挂钩置换及综合整治已开展“拆旧”工作的村庄外,其它所有村庄的农村宅基地都要进行调查测量,核实权属,确权发证。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发证的村,由乡镇街道和村分别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3、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

答:(1)外业测量。这次宅基地登记发证由各乡镇街道按辖区范围组织开展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及村委有关成员,配合测绘单位的作业队伍实地测量宅基地利用现状,现场指界并确定各宗地土地使用权人,编制宗地统一代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村现状测绘地籍图进行公示。

(2)登记申请。各土地使用权利人对现状地籍图公示无异议的,应提交下列资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土地证书、用地批准文件等);④其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3)审核。由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负责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发证村民名单,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村逐级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4)发证。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核发证书。

4、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分类?

答:(1)对原已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经现状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公示无异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原证书收回作废,换发新证书。

(2)对原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宅基地未发证的,经现状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公示无异议,报经市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

(3)对始建于1982年以前的老住宅未发证的,经现状地籍测量,公示无异议,报经市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

5、未经批准建设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宅基地只进行测量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登记发证。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能否继承其他宅基地?

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原宅基地必须有合法权属来源)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农业户口人员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答:非农业户口(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8、多余的宅基地想要转让他人一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其多余宅基地可依法转让给本村村民使用。转让方必须保证转让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受让方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无宅基地,受让方在受让宅基地后必须保证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需提交材料包括原土地证、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村委对转让行为公示材料及转让协议等证明材料。

9、土地证书权利人姓名填写错误怎么办理?

答:同一权利人在土地证上的名称与身份证、户口簿上不一致的(同音不同字或曾用名等),需提交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签盖村委会章及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10、原权利人去世,对继承的宅基地如何办理手续?

答:(1)原权利人与现权利人为夫妻关系的,经其他利害关系人公证放弃继承的,可由现权利人(其妻)继承房产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原土地证,现权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死亡证明、继承协议或遗嘱、继承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原权利人夫妻双方均已去世,由其子女中一名继承的,经其他利害关系人公证放弃继承的,可由现权利人(其子女)继承房产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原土地证,现权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死亡证明、继承协议或遗嘱、继承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农村宅基地在转让过程中需要见证或公证吗?费用是多少?

答:为保证农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相关当事人在变更登记后发生纠纷,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原则,我们建议申请人对转让行为进行见证,具体见证机关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与见证机关协商处理。如申请人不愿意进行见证,可由申请人负责召集变更登记涉及的所有利害关系人,携带土地证、登记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共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现场进行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身份核实,审核材料,签订协议,办理转让手续。

12、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对需要查询复印地籍档案资料的,查询资料免费,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每宗地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30元。

13、继承宅基地必须要公证吗?

答:因继承房屋产权取得农村宅基地的,为保证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经相关司法机构对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取证,切实保证利害关系人所做意思表示的行为真实有效。

14、宅基地证书丢失如何办理?

答:如土地证书丢失,请持土地登记权属材料(到国土资源局二楼档案室查询)到泰安日报或大众日报等地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声明原证书作废,报纸刊登声明60天后,持报纸及权属登记材料到所在地国土所(分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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