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姚安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2017-12-11 15:19:20
姚安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下辖的县之一,土地总面积1803平方千米,辖3个镇、9个乡:栋川镇、光禄镇、前场镇、龙岗乡、大龙口乡、仁和乡、弥兴乡、太平乡、适中乡、左门乡、官屯乡、大河口乡。2012年,姚安县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确权的政策,一直延用至今。现在我们就把这些政策整理如下:
姚安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姚安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二、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县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程的实施,全面、准确地查清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集体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状况,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发证,实现全县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进一步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信息系统数据库,实现土地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新的土地调查机制,实现城乡土地数据的及时、快速、准确更新,为全县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提供基础性数据,实现对各项国土资源严管措施的跟踪监督。建成后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将纳入全县土地信息化网络系统,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1.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之上,运用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和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土地等级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运用二次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宗地登记造册,经权属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4.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5.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按照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部署,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到95%以上;2013年12月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到85%以上。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全面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我县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完善我县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三)工作总体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充分运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原有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对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登记发证。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基础上,运用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成果,对已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变更登记。
2.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建立台帐,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1)对未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2)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现场核实,原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有效;原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予以变更登记。
(3)分宗地建立地籍档案,分乡镇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台帐。
(四)具体工作任务
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及发证
县城所在地栋川镇和光禄镇、前场镇、弥兴镇、太平镇四个一般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及官屯、大河口、适中、左门乡四个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大龙口、仁和、龙岗(关善街部分)三个中心村周围,南永公路(下口坝水库外至吴海村公路出境段)、老南金公路(县城外至老光禄镇老黑桥)两侧100至200米范围内,按照地籍调查要求,进行1:500比例尺调查,无图部分利用高清晰影像成果进行调查;对姚安坝子其他村民委员会的平坝区和上述乡镇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平坝区,利用1:2000现状测图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的重点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包括集体土地权属界线、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分布和利用类型等真实情况;对县域内的山区部分,利用已有的1:10000数据成果进行权属补充调查;(同时对山区范围内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利用1:500比例尺测绘成果进行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首次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全覆盖。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调查登记及发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调查登记及发证范围包括:不同历史时期经政府批准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如:商业、企事业、建筑业、机关办公、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等用地,同时包括城镇建成区、村民居民点以外的国有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部队等单位用地,按照上级要求,均进行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重点调查土地使用权状况,包括使用权性质、权属界线、以及用地面积等真实情况。
3.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及发证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的建库标准,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数据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数据,以及遥感影象调查底图数据等。在全县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利用新建立的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实现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日常土地登记、统计、时空变化分析等,为制定国土资源宏观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地籍管理、土地规划、用地审批等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等基础信息的公益性优势,通过对土地基础信息的提取、加工、转换,以及与建设、交通、林业、农业、水利等其他信息叠加分析,形成服务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的多种信息产品。
4.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期间,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协调指导。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行政规章
1.《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2003国土资源部);
4.《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5.《土地登记办法》;
6.《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云南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8.云南省土地登记相关规定。
(三)技术规程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
2.《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程》(2003国土资源部);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10-2007);
5.《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四)其他
1.《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3.《云南省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4.《楚雄州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5.部、厅以及楚雄州下达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的文件、规定等。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农业村组为单位申请登记,已属村(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居)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属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土地登记申请书;
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⑷其他证明材料。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
⑴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⑵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⑶乡镇、村、组共同出具的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⑷其他有关证明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宅基地包括农村村民居住的住宅、厨房、封闭院落、畜圈、烤房及蚕室、沼气池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等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宅基地使用户主申请土地登记,并提供:
⑴土地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主要指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等法定材料。属已经第一次初始登记领取过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所提供的有效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必须是上一次登记完成后所取得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审批结果);
⑷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⑸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地籍调查。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县乡以上界线不再调整,但所有土地的权属界线需重新调查核实。县内所有组与组界线需进行实地调查,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外业测绘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业队伍采用实地测绘的方式进行,其中姚安坝区(包括太平镇的集镇周围、官屯坝子山坡、官屯)采用城建坐标进行测绘;前场(新街村)、弥兴坝子采用集镇土地调查所建立的80坐标系进行测绘,其他村民委员会的居民点采用80坐标系,从国家GPS c级网控制点引测,建立小区域控制网,选定投影面,进行投影面高差改正后,复核控制网后再进行碎步测量,最后转换出一套80坐标系的分乡镇及全县村庄地籍管理图。地籍测绘中比例尺不低于1:500,土地用途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权属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配合专业队进行。
(三)审核
每个调查单元结束后,技术作业单位要及时整理成果,审核无误后移交乡镇、村工作组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四)公告
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乡镇工作组在土地所在村、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属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结果的,在宗地所在村民委员会驻地和自然村、村民小组人流集中处公示。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结果在宗地所在地自然村、组人流集中处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土地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查看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必须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便利和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调查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确属错误的,调查组应及时更正错误。调查结果无误或属土地权利人指界错误的,申请人承担再次复核的必要费用。
(五)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公告后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
五、相关要求和政策
(一)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套合地形图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权属图,将1:10000图件在计算机中放大输出作为权属调绘工作底图,对村民小组权属界线进行实地核实补充调绘。
(二)对有争议的权属界线,可划定工作界线,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应载明争议各方权属单位名称和争议界线所在的图幅编号、位置,并按工作界线的实地位置、走向和争议各方认可的工作界线位置、走向绘制争议界线示意图,说明争议的原由和处理结果。划定的工作界线仅供面积量算,不作为确定权属界线的依据。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可在《土地登记卡》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示,只公示新版证书所要求记载的使用权人名称、坐落、宗地号、宗地面积等要素,不再公示宗地四至范围及宗地草图。
(四)对土地权属调查中当事人拒不到场指界的,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指界人未能出具有关证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违法占地的经合法程序处理后才能登记。
(六)原已登记发证的,属采用皮尺等落后手段调查的,存在土地使用权人名称、界址、四至、面积等重要调查要素明显错误的,在本次调查中列入调查范围。原已登记发证,证书主要内容表述正确或基本正确,界址无争议,且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改变的,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可不进行宗地调查(但地籍图测绘时必须列入测图范围,宗地范围以原发证范围确定),但要做好记录,填写相关表格。表格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现场调查组填写,填写后需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乡镇工作组实地复核确认。
属已发证的审核中把握以下几点:
1.1991年至1998年初始登记陆续已完成,农村村民已领取到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登记后至今未扩大用地范围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分宗进行登记。登记后发生改变的,新增的部分必须要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实际面积小于或等于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核定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分宗申请变更登记。新增部分不能提供用地批准文件或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合计未能涵盖用地新增加部分的,超出部分须经法定程序合法处理后才能纳入登记,严禁通过违规登记使违法占地合法化。初始登记时有一宗以上的宗地,在本次登记中,按合法用地宗数情况分宗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不能提供用地来源证明的待处理后再申请登记。
2.在原初始登记中因漏调或权属有争议未能登记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1987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但需提供村组证明材料和基层国土资源分局、所对初始调查地籍档案的审核情况等证明材料。1987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
(七)其它相关具体规定
1.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已办理了宅基地登记或批准使用手续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组)的一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一户多宅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由父母提供变更申请,分出户者申请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
3.土地证书遗失的,由权利人书面申请声明土地证遗失,在《楚雄日报》登报满两个月无异议的,补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宅基地使用权人外出务工的可以出具委托书,提供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材料委托相关人员办理指界、申请、领证等。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需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在指界结果、登记结果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条件下,监护人对指界结果和登记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6.对已登记的土地权利有异议的,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交回原证书,申请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15日内未交回原证书的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原土地登记结果后启动为新的土地权利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程序。
8.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死亡的,由合法继承人集体出具土地等财产处置协议,再由土地使用权取得人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相关权利人申请,县人民政府可撤销原土地登记结果,收回证书或公告原证书作废。公告原证书作废的,在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送达相关当事人、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后15日,原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诉、不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不成立的、行政复议后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当事人之间也未达成协议的,登记机关注销原土地登记结果。
9.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报县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1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集体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文件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形式搭车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途径;是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合理流转加快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举措。参加此项工作的同志应从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如期完成。
(二)强化宣传,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土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有序流转的基础;是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依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涉及各个乡、村、组和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务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如期完成。
(三)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根据上级国土部门要求在2013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布置,针对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土地规划、土地上报审批等相关工作急需运用此成果的实际,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成立技术指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工作程序,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等培训工作,做到既依法依规又据实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小组成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不增加农民负担。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确权调查协调工作办公室,各个乡镇、行政村、村民组均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责任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工作开展期间,每个月的1号以书面形式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度。对于完不成工作目标的乡、镇,县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列入年姚安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责任制。
(四)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进程
根据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文件精神,2012年底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5%以上,2013年底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务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县农村集体土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全面展开工作,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明晰的先予登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间要求为2012年11月底前完成,依据土地调查资料,权属调查完成的村,必须进行登记,乡镇土地调查办公室要严格认真核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和面积等情况,填写相关表册,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报批;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将争议区单独划宗进行登记,填写争议原由书,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界限为2013年底,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各乡、镇要深入各行政村、组进行摸底调查。各个村民组于2012年8月1日前将本村民组现有农宅使用情况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内容要经乡、村两级审查,填写审查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内容为宅基地使用者名单,包括户主(该户成员名单)、房屋坐落、建房时间、房屋结构、现有权源状况、是否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初始登记后是否发生变更等。乡、镇土地调查办公室针对申报的内容结合历史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证情况,将申报表格分为已登记发证和未登记发证两个部分。已经发证的应予以承认,未登记发证的按建房时间,对照本方案将表格分不同时间段进行统计汇总,为下一步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提供真实依据。同时查清各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用地时间、用地面积,收集现有的权属来源资料。
3.对新申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当事人在办理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建设完成后,乡、镇国土所应及时检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表册,在申请人委托专业队完成的地籍表上加盖国土资源所公章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核通过的,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4.被征收(用)的集体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进行补偿;办理征地拆迁的,必须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和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档案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五)提高效率,狠抓落实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参加此项工作的同志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一是要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二是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三是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实地、主动上门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已有土地权属资料,加快登记发证进度。
(六)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一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住宅的规定,严格甄别不同时间段的政策规定;二是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三是加大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力度,保证登记顺利进行;四是严格按《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保证登记质量。
六、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2012年12月以前完成光禄镇坝区部分的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农村宅基地土地和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12月底完成其余部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8日—2012年5月10日)
为确保农村土地登记工作在全县圆满完成,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宣传,使县和乡镇、村的领导重视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了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各级政府主动支持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的自觉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动员大会,使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2012年5月31日前,县国土局要做好印制有关表格、学习宣传资料、师资力量安排、业务培训计划等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阶段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二)准备培训阶段(2012年5月11日—2012月5日31日)
1.资料收集。主要包括:(1)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2)2006年以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3)正射影像图;(4)分幅权属界线图;(5)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6)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7)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簿;(8)土地变更调查资料;(9)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1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11)农村居民点地籍图;(12)1:10000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13)现势性强的1:10000地形图;(14)国土、城建、规划、水利、交通、农业综合开发、烟田办等单位近年完成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2.学习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乡镇、村人员的组织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培训乡镇、村、组参与调查的人员,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三)调查阶段(2012年5月1日—2012年7月30日)
2012年5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在每村抽调2—3人文化水平较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年龄适合的人组成工作队伍配合专业队完成调查。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12年5月20日前县国土局要完成队伍培训工作。5月1日开始,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争取2013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土地确权调查工作。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到县国土资源局或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别组织调查:(1)以乡、镇为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2)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3)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与县、乡镇、村组集体土地相邻的,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本宗地的村、组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签字盖章。
3.地籍勘丈。主要方法为:(1)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要求,在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采用GPS或全站仪进行全面测量。(2)城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纳入1:500测量的图件,经核查无误后,制作成宗地图直接运用。没纳入测量范围的,必须组织进行现场测量;(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在二次土地调查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绘制宗地图;(4)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没有条件进行测量的,其宗地图的制作,可运用影像图或规划等部门现势性较强的大比例尺地形图,结合农村居民点地籍岛图,以自然村为单位作平面控制,以确定若干控制点的方法,采用距离交会法进行施测,用钢尺(经检验合格)进行丈量宗地。宗地图宜采用不大于1:500比例尺绘制;(5)原有成果的应用,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数字化测绘,指界手续完备,成果合格),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四)权属审核阶段和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1日—2013年9月30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光禄镇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调查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其余部分农村宅基地2013年9月30日以前完成。
2012年9月和2013年10月后,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进度对各乡、镇的土地登记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审核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告发证阶段及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11月1日—2013年12月30日)
检查验收合格后,以乡镇为单位,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张榜公示权属审核结果。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此项工作须按进度在2012年10月、2013年11月底完成。对公示(一个月)无异议的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国土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工作完成后,依据土地登记审批结果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至农户。这个阶段的工作须在2012年11月、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光禄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其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土地登记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土地证书。
(六)归档建库
2013年12月底,县国土局要完成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的归档建库工作。
七、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明确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确权、调查、协调、审核、登记、发证的相关队伍,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2.县监察局依法对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监督,严明纪律,对不负责任的,要进行行政处理;对有意造假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县政府办法制办负责对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的有关工作规程、措施、方案等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审查监督工作。
4.县司法局对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的权属材料做好鉴别、认定工作,并负责做好权属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农村户籍管理工作,并提供各村民小组各户户籍登记资料。
6.县住建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出具审查证明。
7.县国土局负责对确权登记发证队伍的培训、相关表格资料的保障、确权登记发证的全程指导及督查、土地登记资料的检查验收及归档建库等。
8.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各乡镇、村行政区划界址图以及相关界址协议书,并出具有关界址证明材料。
9.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提供水利普查资料及大、中、小型水库的分布及范围,线路界址(包括已征用和未征用的),负责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参与县乡管理水利工程用地与相邻村组界线的调查指界和最后成果审核认定。
10.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权证等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提供以及林地权属认定工作。
11.县农业局负责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等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提供和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提供国道、县乡级公路、村组道路的分布及归属的权源证明材料,负责公路(道路)权属纠纷调处,参与县乡管理公路用地与相邻村组界线的调查指界和最后成果审核认定。
13.其它成员单位要全力做好配合、协助工作顺利完成。
(二)经费保障
姚安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两方面解决:一是各乡、镇每本收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5元,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工本费20元,用于确权发证时向省国土资源厅购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工具、工作经费等,超出不补;二是缺口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收益中安排相应配套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统一印制宣传资料、表格、证书。
(三)奖惩措施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进行成果评比,评比设立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8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0元。获奖人员分别从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中产生。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乡镇,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国土工作的年度评比资格。
(四)严肃工作纪律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禁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维护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性。
姚安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规范全县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行为,确保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515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土地登记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籍资〔2011〕15号)和《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登记原则
(一)依法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向乡、镇国土所提出土地登记的书面申请。
(三)审查原则。初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每村抽调的工作队伍审查,第二阶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初审合格后报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管辖为属地管辖,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五)高效原则。在符合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的基础上,简化登记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六)实事求是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群众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土地登记发证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事项,请求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登记的过程和行为。
2.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应提供遗嘱和死亡证明,没有遗嘱的应提交有关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或村委会证明;
(2)土地使用者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子女,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土地权利变更申请;
(3)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村组证明;
(4)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土地登记申请表》填写基本要求
(1)《土地登记申请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使用者的,按其共有使用权人分别填写。
(3)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填写完《土地登记申请表》的申请内容后,应在《土地登记申请表》上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
(二)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程序主要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
1.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土地权属来源、权属界线、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记录。
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座建筑物时,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宗地内几个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除建筑占地外,其他用地难以划分的应视为一宗地。
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到现场指界、认定。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和户口簿。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出席指界或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表指界的须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并按手印。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户主按手印或户主盖章并按手印。有争议的界址,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处理不了的,在调查记录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画出争议的地段,呈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领导小组裁决处理。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能查清的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如指界人一方无故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确定,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并将现场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者,调查确定的界线则自动生效。指界人认界后,若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可参照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处理。
权属调查结束后,应勘丈、绘制宗地草图,标明宗地的位置、界址点、线、界址边长、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宗地草图是非常重要的地籍图,因此绘制宗地草图时一定要认真,勘丈数据一定要精确,绘图要清楚,数字书写要规范工整,宗地草图必须实地绘制,一切注记应实地丈量记录。
2.地籍勘丈
地籍勘丈是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及其他地籍要素,制作宗地图及量算宗地面积等。地籍勘丈成果经审核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1.接收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资料
土地登记人员接收地籍调查人员移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在资料移交中双方应检核资料与移交单所载资料是否相符,有无缺失,并填写《土地登记资料移交单》的有关内容。
2.权属审核依据和标准
权属审核依据: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
权属审核标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权属合法即: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权属性质准确,土地的使用合理;界址清楚是指土地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准确、合理,指界人认界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界址边长实丈数据与图上量算结果在允许误差之内;宗地面积准确的前提是界址清楚,测量方法规范,其具体要求是:图上量算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一致,共有宗地各分摊面积之和与共有使用面积一致。
3.权属审核的内容
权属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对宗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查验其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申请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审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就是对宗地范围、面积、用途等进行审核。审核宅基地面积应检核宅基地面积是否超标,对超占面积的宅基地应在土地审批表意见上载明。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审核的要件是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使用权进行登卡、装簿、造册。
注册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卡》、组装《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它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
《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组装而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建《土地登记簿》,按乡(镇)组卷,每个乡(镇)可分若干卷。
(五)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持有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
核发证书是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的过程。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使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核发证书的程序是:通知—验证—发证。
1.土地管理部门在发证前向领证人发送领证通知。领证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等领取。委托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2.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
3.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三、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的要求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定给村、组或乡镇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申请登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不能证明属于乡(镇)、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按宗地登记。范围内涉及铁路、公路、河流或其他国有土地的、不能单独成宗的在宗地图上标注并核减其土地面积,能单独成宗的分割后登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按下列方式确定
1.已经依法确权登记且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按原登记范围换发证书;
2.涉及行政区划调整、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撤并、国家建设征收等原因造成原权属、界线变化的,按新的权属、界线确定,登记发证;
3.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其土地权属、界线已明确,且相连土地权利人指界一致的,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权属、界线,登记发证;
4.涉及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确定,按调解后的权属、界线核发证书;调解不成的,由“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依法裁定。
(四)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飞地”的,在“飞入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证书宗地图上标注并核减其土地面积;为“飞出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五)单位和个人兴办企业或事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仅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农用地转用手续,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其土地所有权仍为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的要求
(一)已经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属、面积、界址未发生变化的,按原登记情况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1991年至1998年初始登记已陆续完成,农村村民已领取到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登记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分宗进行登记。
原已登记发证的,属采用皮尺等落后手段调查的,存在土地使用权人名称、界址、四至、面积等重要调查要素明显错误的,在本次调查中列入调查范围。原已登记发证,证书主要内容表述正确或基本正确,界址无争议,且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改变的,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可不进行宗地调查(但地籍图测绘时必须列入测图范围,宗地范围以原发证范围确定),但要做好记录,填写相关表格。表格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现场调查组填写,需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乡镇工作组实地复核确认。
(二)登记后发生改变的,新增的部分必须要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实际面积小于或等于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核定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分宗申请变更登记。新增部分不能提供用地批准文件或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合计未能涵盖用地新增加部分的,超出部分须经法定程序处理后才能纳入登记。严禁通过违规登记使违法占地合法化。
(三)在初始登记中因漏调或权属有争议未能登记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1987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7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
(四)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兴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作价入股联营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使用者,登记发证。
(五)经依法批准兼并乡镇企业或接收破产乡镇企业的,其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现土地使用者,登记发证。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违法占地的经核发程序处理后才能登记。
(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有关部门已下发迁移通知书的不予登记。
(八)原地震恢复重建中属拆除后异地重建的,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或拆除后未交回村集体的,原位置的宗地不再列入确权范围,新建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待原宗地交回村组,凭村组证明在进行登记。其次,新建宗地超占的,超占部分须经法定程序处理后才能登记。
(九)土地权属不清或权属界址界线有争议的用地,暂不登记。
(十)其它相关具体规定:
1、一户多宅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由分出户者申请办理宅基地登记。
2、土地证书遗失的,由权利人书面申请声明土地证遗失,在《楚雄日报》登报满两个月无异议的,补发宅基地使用证书。
3、宅基地使用权人外出务工的可以出具委托书,提供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需在委托书中载明是否需要公证。需公证的提供公证文书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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