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10-31 11:58:26
第一条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衢州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的,可享受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以下简称“购房补助”)。
第三条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购房补助的实施单位。
第四条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多于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本细则所称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均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购房金额的3%给予购房补助。
第五条购房补助的条件认定:
(一)购房时间的认定。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可申请购房补助。购买商品住宅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宅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的认定。除被征收人外,如被征收人以子女的名义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的,也可以享受购房补助。
第六条购房补助的发放流程
(一)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腾空住房并交付实施单位。
(二)购买房屋。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
(三)提出申请。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购房补助申请,填写购房补助申请表,提交相关审核材料。(购房补助申请见附件)。
(四)发放补助。经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七条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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