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2017-11-07 14:15:33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以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7〕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公共利益需要,需对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具体以2017年10月20日公布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50户,其中,住宅房屋39户,非住宅11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797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本项目的签约搬迁期限为35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受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五、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四)其它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仍不能确认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六、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至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不能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确定;
(三)不能协商选定或多数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协商选定、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八、房地产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方法、标准结合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九、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住宅房屋:锦西家园,期房,12套;兴华西苑,现房,20套;公园世家,现房,18套。具体户型套数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商业用房:白云小区,现房,10套。具体户型套数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2)选房原则。按照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的原则进行,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告。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3)价差结算。被征收人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其他补助和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价差。
(二)相关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1、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含土地)和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支付次数: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3、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3)支付时间: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支付,期房安置的,应当从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5、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6、各类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2)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
商业用房: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
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3)单元和楼幢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单元和楼幢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一个单元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5)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以自己或者子女的名义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完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7、各类奖励中“户”的认定
各类奖励中“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证为一户认定。
十、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对象: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
(二)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65号)执行。
十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为符合作出征收决定时当年度最新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一档和二档家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按作出征收决定时当年度最新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执行。
十二、住房保障优先配租
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可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优先给予实物配租,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3〕39号)执行。
十三、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以及相关户籍证明,经柯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子女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或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入学手续。
十四、腾空房屋的办理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并申请房屋、土地的注销登记。逾期未腾空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搬迁事宜,因房屋租赁关系影响房屋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五、补偿决定
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柯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柯城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柯城区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柯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其他事项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及其配套政策执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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