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山市政府2017-12-18 10:04:36
关于印发《江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月17日
江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统一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江政发〔2012〕54号)、《江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江政发〔2012〕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区,具体范围为:东至46省道,南至江郎山大道,西至浙赣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公路。
二、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个人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相应程序和条件予以确认。确认后的补偿安置面积计入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总层数为一层、中间有楼板分层且基础面与楼板间距达到2.60米以上、屋面檩条上沿与楼板间距达到2.20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超出底层建筑面积60%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确认。
2.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与主体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层高达到2.2米以上,但建筑面积未载入房屋所有权证的屋顶楼梯间,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确认。
3.在被征收人合法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未载入房屋所有权证,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且在主体房屋内的天井、主体房屋必需的室外楼梯和门厅,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确认。
4.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阳台建筑面积减半计算的,按阳台全部建筑面积计入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泥木结构房屋的檐口宽度在0.6米以上的,按檐口水平投影面积减半计入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
5.已办理审批手续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市规划、国土等单位核实后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审批标准内实际建筑面积确认总补偿安置面积。
6.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无批建手续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市规划、国土、乡镇(街道)等单位核实后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实际丈量建筑面积确认总补偿安置面积。
7.主体房屋结构、用途和建造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但实际丈量尺寸与记载尺寸不符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市规划、国土等单位核实后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实际丈量建筑面积确认总补偿安置面积。
(二)其他只作相应补偿建筑的补偿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其建筑面积确认后不予产权调换,只作相应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如下: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造,并经有处罚权限的单位依法处罚的,层高达到2.8米以上且具备居住功能的协屋、批少建多或加层的建筑,与有证房屋合并计算建筑面积后,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人口数,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参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2.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与主体房屋同时设计建造,但建筑面积未载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阁楼,高度在2.2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参照类似阁楼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补偿。
3.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但与主体房屋建造时间不相同或层高未达到2.2米的屋顶楼梯间、阁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
4.未超过批准期限或经有处罚权限的单位依法处罚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5.结构完整,具备居住功能,无批建手续但建造在被征收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并组织项目政策处理组现场勘察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规定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只能选择调换与被征收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最接近的户型,按实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较大的,可选择多套产权调换房屋,但在挑选最后一套产权调换房屋时,剩余被征收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必须占其套型面积的40%以上。
2.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90%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调换建筑面积的,15平方米以内,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10%结算。被征收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实际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并享受15%的货币补贴。
3.被征收人选择配有电梯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免减3平方米产权调换房的房价款;产权调换房屋单元内设置两部及两部以上电梯的,每套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免减1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的房价款。免减房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四)临时安置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按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计算补助的基础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再按每户每月给予500元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再按每户每月给予700元奖励。
三、征收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及剥离土地上房屋的补助奖励标准
(一)临时安置和停产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房屋被征收时已停止使用的(停止生产或在异地建好厂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时正常使用的(正常生产的且未在异地建好厂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在本市范围内搬迁新址继续生产经营的,追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参照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部分)前3年缴纳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平均数给予一次性停产补助。
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助标准为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每月8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6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每月4元。
(二)补偿奖励标准
1.征收补贴。被征收房屋在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的基础上,按重置评估价格的1.5倍给予货币补贴。其中:房屋产权用途登记为住宅或宿舍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再参照同类地段住宅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房屋产权用途登记为店面且实际营业的,按照实际营业面积,再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签约和搬迁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合法用地面积,以容积率1.0计算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实际容积率大于1.0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在约定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土地的,按合法用地面积,以容积率1.0计算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按期搬迁奖励,实际容积率大于1.0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国家、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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