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7-11-03 11:48:28
近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农垦事业管理局联合下发2017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明确年内全面完成白米山农场和皖河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除外),共计32宗、24万多亩。
《方案》要求结合农场自身条件和改革发展需求,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场不动产权籍调查;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积极依法处理权属争议;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的确权登记,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方案》明确,对已有合法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国有农场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已经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已经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国有土地,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他个人、机构重复发放不动产权证。现状与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不一致的,应结合已发放的土地证,参考实际情况确权发证;原土地证与现状测量不一致的,应以实际测量为准。
按照《方案》,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件栏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依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可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为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登记发证,但缺失档案、登记不规范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无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视情况进行有效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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