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2016年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政策方案及相关消息

2016年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政策方案及相关消息

来源: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10-27 09:41:30

2016上半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94.42亿元,增长17%,增幅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比1-5月份提高1.7个百分点。分月看,1-2月份增速最低,1-3月迅速上升,1-4月有所回落,1-5月、1-6月重新上扬,目前至本年最高,总体振动上行。从全省位置看,总量处第七位,占全省6.5%。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3.8个百分点,在地市中排第十位,珠三角中排第五位。

   一、2016年中山市商品房预售相关消息

    商品房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商品房屋施工面积4274.82万平方米,增长5.7%。从镇区看,施工规模超400万平方米的有坦洲镇和西区,分别是460 .00和426.00万平方米;超300万平方米的有火炬开发区、石岐区和三乡镇,分别是388 .92、378 .18和321.90万平方米;东区、南区、东凤镇、古镇镇均超20 0万平方米,分别是299 .57、274.15、233.12和212.65万平方米。

根据数据显示:2015年中山全年成交商品房124683套,1166.72万方,合计686.91亿元,均价5888元/平米。同比2014年97047套,919.76万方,552.45亿元,套数上涨28%,面积上涨27%,金额上涨24%,均价同比去年6007元下降2%。从各项数据来看,中山2015年商品房成交量爆发上涨,但均价依旧稳定。

二、2016年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政策方案

《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其下属单位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承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工作。

《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包括预售人在获得预售许可后、完成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出售商品房获得的全部购房款。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负责监督指导监管银行开展预售款监管业务。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核查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资金账户的工作。

第四条 监管银行应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协助履行预售款的收取和划拨义务,提供实时对账服务,并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约定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上月对账单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五条 预售人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应为专用存款账户,是存取、支出商品房预售款的唯一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取预售款。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预售项目转让等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征得该预售项目全部预购人同意后,并向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批准账户变更的,预售人必须将原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划转到新账户,相关监管银行配合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第七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监管部门共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售款监管银行信息、专用账户应对外公布并作为《监管协议》、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签订《监管协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二)预售人及监管银行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预售人未按规定提交《监管协议》、专用账户的,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存入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变相逃避监管。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后,预售人需提交以下资料至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一)预售商品房首期款缴存情况申报表;

(二)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预售款进账缴款凭证;

(四)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预售款进账审核通过后方可为预购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无论是否办理银行按揭)首期款占总房价的比例应按照国家现行办理商品房银行按揭规定进账。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支付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和法定税费(含土地价款),不得挪作他用。预售人在首次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款之前,应当明确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和法定税费(含土地价款),并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按完成基础和地下结构工程至结构封顶、结构封顶至竣工验收(即办理《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竣工验收至完成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即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三个阶段编制《商品房预售项目用款计划书》。《商品房预售项目用款计划书》由监理单位审核后,作为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项目用款计划书》可支取项目范围为工程建设费用、法定税费。

工程建设费用范围应为:土建工程、电气工程(动力、照明、弱电)、卫生技术(水、暖、通风)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材料设备、特殊构筑物工程、装修成本费用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法定税费为项目建设和销售所缴纳的税款、土地价款和政府收费。其中土地价款包含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费用,总额度由购入土地时的合同价格和相关的税费凭证确定,属作价入股的需提交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作价入股证明资料;属出让土地的需提供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属转让所得土地的需提供合同及发票。

第十二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预售款资金,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用款计划书》

(二)《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三)监管银行出具加盖印鉴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

(四)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监管项目《施工进度款使用证明》;

(五)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提供《其它材料、设备费使用证明》和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相关证明材料;

(六)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缴纳税费的,须提供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规划总平面图(首次提供);

(八)《中山市预售项目施工现场查勘表》(结构封顶阶段需监理单位确认,并提供现场图片);

(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十)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需在受理预售人申请用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售人申请用款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向预售人核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支取(核准)证明书》,由预售人送监管银行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监管银行按核准数额拨付。

第十四条 预售人累计申请用款金额不能超过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以下简称“备案金额”)的95%;预售人每次申请用款后,专用账户结余金额不能少于备案金额的5%。

预售人申请用款时,监管部门需复核监管项目的进账率(进账率为预售款累计进账金额与备案金额的比率),若进账率低于60%,预售人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对于因贷款银行未及时放款导致进账率不足60%的,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可核准用款申请。

第十五条 预售人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上被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为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A级的,其预售项目在办理完竣工验收后,专用账户内金额按已备案金额的5%预留,所提交的预售款使用申请直接同意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金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

第十七条 办理预售商品房备案终止手续的,可申请将专用账户内相应款项退回。办理退购房款手续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商品房登记备案股盖章的《终止协议》;

(三)预购人缴款证明及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

(四)预购人银行账号及身份证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不予核准用款申请:

(一)预售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二)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收款单位营业范围与申请用款用途不符的;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的;

(五)监管项目累计用款金额已达到备案金额95%的;

(六)专用账户扣除用款后账户余额少于备案金额5%的;

(七)预售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审核标准材料的;

(八)预售款监管部门认定应当不予核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预售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凭《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及专用账户注销申请表到监管部门申请解除专用账户的监管,监管部门应书面通知预售人和监管银行解除对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预售人不按规定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用款申请。逾期仍未改正的监管部门按规定处以违规使用款项10%罚款,并由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将取消其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并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银行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入专用账户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违法、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办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填发日期),其预售款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