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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条件、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

来源: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综合科2016-09-13 09:53:59

广东省中山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条件、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参考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文件

中流管办〔2016〕71号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综治委人口组〔2016〕2号)精神,要求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居住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流动人员申领居住证必须符合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的条件。经市公安局与市流动人口办协商,重新制定了《中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中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综治委人口组〔2016〕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申领条件

省外或本省其他地市的公民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到中山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我市居住证。

二、申领地点

流动人员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三、申领流程

(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经审核居住地址真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流动人员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二)提交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员,可向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在旅馆业住宿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在中山市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本指引印发之日前已在中山市流管系统登记的不用提供);

4、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之一;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代办居住证的,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资料审核。

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居住证申请后,需对申请人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办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2、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或旅店业住宿登记系统核实其居住登记或住宿登记是否满半年;

3、核实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是否仍在中山范围内居住。

(四)证件发放。

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四、有效期限

本指引印发之日后新办理、签注的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本指引印发之日前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续期签注

1、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一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换领和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七、收费项目及标准

首次领取居住证免工本费;补领、换领居住证的,需缴纳每证20元工本费(参照粤价函〔2010〕6号文)。

八、相关责任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涉居住证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九、本指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抄送:市公安局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综合科2016年6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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