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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岳西县最新城镇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来源: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9-28 11:59:05

第一条为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升县城建设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住建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岳西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县政府39号令)及补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限定范围内征收搬迁住宅房屋实行房票安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从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征收人是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应安置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额度使用的,按本办法第12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全县城镇实施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避险解困等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管理工作,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县物价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县监察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负责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附属物补偿费、政策规定的补助等组成。

应安置面积价款=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单价。

原房屋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计算(户补助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自“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补助12个月,选择期房的,据实支付至交房之日,并增补四个月(总计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六条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模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经县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商品房交易均价确定。

第七条应安置面积计算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安置面积按如下标准折算:被征收房屋是一层平房的按1:1.4计算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是两层楼房的按1:1.3计算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1:1.2计算应安置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的比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折算标准折算应安置面积,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m2的不计入应安置面积,只按重置成新价补偿。购买安置建筑面积人均超过60m2部分可享受房票安置购房优惠政策。

下列按产权调换政策可享受补助的面积,可计入应安置面积,扣除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费用,计算房票金额: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被征收时框架一等房屋的重置价(廉购价)计算。

(二)按现行产权调换政策,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集体土地上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安置户按被征收时框架一等房屋的重置价(廉购价)购置补足。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一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定时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予以公示,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以房票结算的安置房供应价,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公开采购(或政府团购)的方式,按区位、分项目予以确定并公示。

利用房票形式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与被征收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相关规定减免税费,超出部分按标准缴纳。

第九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条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5%的限度内先行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结算房票,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交房手续等相关资料,每月结算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按规定备案的,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60%;将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再拨付余款。房票兑现款直接拨付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由县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其房票结算由县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不允许购买经营性用房。

第十五条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房票式样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明确安置点或已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已征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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