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2018-04-17 11:59:16
4月14日,丽水市政府公布了市区城中村改造的《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三个政策,接下来丽水将推行实名制“房票”、选择货币补偿有奖励、公寓安置期房实行回购。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
丽政函〔2018〕33号
市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审议<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的请示》(丽征研〔2018〕3号)收悉。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第三十九条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1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适当奖励。为提高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同意对市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30%的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
四、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适用本奖励标准,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并启动征收的项目沿用《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补贴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0〕94号)的标准。
五、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批复。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多渠道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寓安置期房回购是指丽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安置对象)选择公寓安置的,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由征收部门对公寓安置期房实行回购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 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可以实行全额或部分回购。实行部分回购的,申请回购面积不得少于40㎡且剩余的公寓安置面积不少于60㎡。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应当在签订公寓安置协议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协议,逾期视为放弃选择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权利。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后,被征收人(安置对象)仍可申请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
第四条 根据《丽水市中心城市北城农民安置控制规划》及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公寓安置小区,以每年第一季度末为估价时点评估公寓安置小区的市场价格,经征收部门综合确定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年度价格,每年公布。
被征收人(安置对象)实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给予公寓安置期房回购款15%的奖励。
第五条 实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回购面积根据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确定。部分回购的,公寓安置部分的面积按相应比例扣留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
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结算时,应扣回原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廉购价或优惠价标准应缴房款。
第六条 对实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被征收人(安置对象),征收部门根据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当年的标准结合相应比例的被征收面积,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且已根据人口结构确定安置面积并签订公寓安置协议的,在安置房分配前因人口增长需增加的安置面积,可按人口增长当年公布的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年度价格进行回购,同时给予公寓安置期房回购款15%的奖励。
第八条 中心城区是指《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所列附件1、附件2范围。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进一步完善丽水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13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房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实行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 “房票”)。
第二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中心城区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按住宅用途实行货币补偿或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后的被征收人。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
第三条 市、区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工作,莲都区政府,市发改、财政(地税)、建设、国土、教育、公安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第四条 市区商住用地出让时,应明确出让条件,安排足够数量的普通商品住宅,用于优先保障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对象购房需求,面积占该地块可销售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确保满足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需求;套型面积控制在144㎡以内,并同时限定最高销售备案均价;房票有效期内,同类地段的定向销售价格基本稳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可购买面积上限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基础上增加35平方米或35%;实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的,可购买面积上限为公寓安置期房回购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或增加15%。
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使用“房票”安置的需求小于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总量时,经征收部门确认,房产开发企业可将剩余限价定向销售住宅推向市场。
第五条 房票安置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应在30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房票”安置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权利。
(二)开具“房票”。
“房票”申请人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单价或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单价,根据申请“房票”安置面积预交房款,预交房款在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扣除,存入指定专户。征收部门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在结算时按实计付利息。
征收部门根据《货币补偿协议》或《安置房期房回购协议》和《房票安置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开具“房票”和预交房款凭据。
“房票”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购买人姓名、可购买面积、预交房款金额等要素。
(三)购房报名。
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预售前一个月,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市级公共媒体发布售房公告。“房票”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开发企业办理“房票”购房报名,确定购房户型和面积。报名时,应当提供“房票”和预交房款凭据等材料。
(四)组织选房。
房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票”安置购房报名登记时间截止后,房产开发企业按报名购买的相应户型,由公证机关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取限价定向销售房源。随机选取房源时征收部门和“房票”持有人代表在场见证。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报名情况及时反馈给征收部门。
房产开发企业根据报名登记和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总面积情况,组织“房票”持有人选购房屋。当申请使用“房票”安置的需求大于定向销售住宅总量时,征收部门按以下顺序确定优先购房资格,出具优先购房书面证明:
1.被征收区块仍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该区块的被征收人优先购房;
2.同一征收项目,先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优先购房。
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使用“房票”的购房人和其他普通购房者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当面向市场销售房源价格低于小区的定向销售房源价格时,定向销售房源也执行相同的价格。
(五)资金结算。
“房票”持有人选定房屋后,凭“房票”、预交房款凭据等材料与房产开发企业、征收部门进行房款结算,多还少补。结算后,“房票”由征收部门收回。购房人符合房贷政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相关政策办理,不得另行附加条件。
“房票”持有人放弃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可按原值退回相应款项,征收部门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
第六条 “房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从“房票”签发之日起算。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新购买住房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等部分,免征契税,新购买住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购房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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