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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格尔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来源:互联网2016-08-23 16:30:46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格尔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完成银河片区棚户区前期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格尔木市银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及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格政办【201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海西330供电所;南至园丁二小区;西至原硫酸钾厂家属院;北至柴达木中路。建设占地82.8亩,总征收户数366户(单位);征收房屋面积20150平方米。(具体以征收范围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格尔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格尔木市东城区行政委员会

四、签约期限

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

五、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六、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面积、性质以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2.房地产估价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确定, 并一次性支付补偿费,不再另行安置。

3.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后又在我市其他区域购置首套新建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位于我市主城区的,再另行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所购房屋位于我市主城区以外的,再另行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以90㎡为上限。

(三)产权调换

1.住宅、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置换基准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进行产权调换。

自行改扩建房屋只予货币补偿。

超出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评估价格进行计算补差。

2.现房安置房源。

(1)银河小区:

1号楼为A、B、C、D4种户型房屋面积分别为122.01㎡、88.32㎡、88.32㎡、119.37㎡; 2号楼分别为A 、B、 C 3种户型房屋面积分别 133.06㎡、107.09㎡、109.98 ㎡;3号楼分别A、B、C 3种户型房屋面积分别为90.64㎡、64.55㎡、96.2 ㎡;安置房屋大于应置换面积10㎡(含10㎡)以内,按照2500元/㎡的成本价格购置,超出10㎡以外的按照市场价格购置 (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居住房屋置换比例为1:1.2。

(2)奥体花园:

E栋高层户型面积为128 ㎡,安置房屋大于应置换面积10㎡(含10㎡)以内,按照2500元/㎡的成本价格购置,超出10㎡以外的按照市场价格购置;置换比例为1:1.2。

(3)邮电国际小区:

高层户型面积为70-90㎡,安置房屋大于应置换面积10㎡(含10㎡)以内,按照2300元/㎡的成本价格购置,超出10㎡以外的按照市场价格购置;居住房屋置换比例为1:1.3。

3.非住宅商业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置换比例为1:1。

4.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及设计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及标准,建设标准详见附件。

5.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房屋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7.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费用按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八、选房办法

房源确定后,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签约的先后顺序进行挑选房屋。

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按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临时过渡的,按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2.被征收房屋为非居住用房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期房安置的,高层住房安置房过渡期为 24个月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临时安置补助按实际过渡月数发放。在临时过渡期间征收人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积 ×15元/月·平方米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额度每户不足500元/月的,按 500元/月补助;

2.超过过渡期限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交验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发,截止日期以发布安置房入住通知规定的最后日期为止。

(四)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户籍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数,按照500元/人一次性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2个中小学生。

十、奖励

(一)签约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住房的。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每套住房给予被征收人2万元的奖励;第11天至第2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每套住房给予被征收人1万元的奖励;第21天至第3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每套住房给予被征收人0.5万元的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0.2万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非居住用房商业用房的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人每户5万元给予奖励;第11天至第2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人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第21天至第3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人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0.5万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动迁奖励

协助房屋实施单位带动被征收人签约完成征收的,每带动1户被征收人签约的奖励1千元。整栋整单元集体签约的给予每户奖励1千元。

十一、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1.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核,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2.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3.租住公房的。给予租住人装饰装潢补偿,公有房屋收回;需要继续租赁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租房;确需在银河小区购房的,按照2500元/㎡的价格购买安置房屋(以90为㎡上限),超出90㎡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

十三、征收工作分工

(一)按照分工负责、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集中突破的原则,重点抓好银河小区的征收工作。

由东城区行政委员会负责与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房屋及土地征收完毕后,由市国土局负责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上报市政府回收国有土地。

(三)因道路建设的需要移植移栽的林(苗)木,由市林业局制定方案并移植移栽,费用从征收补偿费中支出。

(四)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东城区行政委员会负责摸清被征收人情况和征收难点,拟定征收任务分解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定各部门完成征收任务。

(五)超过签约期限未能签约的,东城区行政委员会申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仍不签约搬迁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法院裁决执行。

(六)被征收人房屋腾空搬迁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房屋并完成清运建筑垃圾。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2016年8月4日一 2016年9月3日)。如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被征收人于上述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该项目征收实施部门办公室,并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如有格尔木市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格尔木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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