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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安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下)

来源:兴安县林业局2016-06-16 15: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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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兴安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中)

第四章 林地保护规划

4.1林地保护分级

4.1.1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2011)标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为:

I级保护林地: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兴安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Ⅱ级保护林地: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级、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Ⅳ级保护林地:需要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Ⅰ级、Ⅱ级、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4.1.2不同保护等级的林地规模及分布

对照上述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将兴安县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规划如下:

Ⅰ级保护林地:为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规划为面积9173.5公顷。至规划期末保持面积不变。

Ⅱ级保护林地:除Ⅰ级保护林地之外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生态旅游区,面积为79228.6公顷,其中兴安镇4533.1公顷;湘漓镇2527.1公顷;界首镇4054.6公顷;漠川乡6950.5公顷;白石乡2881.6公顷;高尚镇7555.8公顷;催家乡2422.6公顷;严关镇3616.1公顷;溶江镇19755.5公顷;海洋山保护区1079.1公顷;华江乡16927.5公顷;江头林场580.8公顷;摩天岭林场6344.3公顷。至规划期末面积增加220.5公顷。

Ⅲ级保护林地:重点商品林地,面积为42576.0公顷,其中兴安镇1128.3公顷;湘漓镇275.3公顷;界首镇1051.5公顷;漠川乡16905.8公顷;白石乡3252.7公顷;高尚镇8880.7公顷;催家乡2677.2公顷;严关镇676.1公顷;溶江镇7096.0公顷;华江乡341.6公顷;江头林场49.7公顷;摩天岭林场241.1公顷。到规划期末面积增加1104.2公顷。

Ⅳ级保护林地:除以上Ⅰ、Ⅱ、Ⅲ级保护林地以外的,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面积为52357.5公顷,其中兴安镇5830.3公顷;湘漓镇6474.4公顷;界首镇5122.9公顷;漠川乡2134.8公顷;白石乡689.6公顷;高尚镇2064.8公顷;催家乡1819.1公顷;严关镇3762.6公顷;溶江镇7578.8公顷;华江乡14460.1公顷;江头林场25.8公顷;摩天岭林场2394.3公顷。到规划期末面积减少1744.7公顷。

兴安县林地保护等级在各乡镇、林场的分布情况见附表8。

4.1.3林地分级管理措施

根据划分的林地保护等级和所处位置,按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2011)的要求,落实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实行林地保护分级管理。各级管理措施如下:

(1)Ⅰ级保护林地:

主要为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实行全面禁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尽量使其保持自然状态,遵循自然演替规律,实行严格保护。对于已经被毁林开垦的土地,要逐步实行退耕还林,恢复植被;对居住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居民,由政府划拨专款逐步实行生态移民,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除生态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影响或干扰生态环境的设施。需要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必须预先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入,并听从保护区管理人员指挥。另外,原则上保护区不得转为建设用地,确因重点工程、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需要,不得不征占用的,必须经保护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征占用林地,对于违法破坏I级保护林地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Ⅱ级保护林地:

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

(3)Ⅲ级保护林地:

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

 兴安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对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在立地条件较好或林地质量等级较高的Ⅲ级保护林地,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按照《兴安县“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兴安县将以发展毛竹、杉木为重点,建立毛竹原料林基地和杉木用材林基地。另外,在林地保护方面,同样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确保重点商品林的用地面积。

(4)Ⅳ级保护林地:

结合兴安县实际,Ⅳ级保护林地地貌主要以丘陵台地为主,是“湘桂走廊”的腹地,地势较为平坦,土壤较为肥沃。适应发展速生丰产林和特色经济林,兴安县大部分经济林产品均来源于本区。同时,该区域也是城乡用地和工业发展用地的重要来源。

由于Ⅳ级保护林地位于兴安县城镇发展区域,是城乡建设和工业发展的主要用地范围。因此,依法、依规对这个区域的林地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每一个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同时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侵占林地行为,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本区域良好的土壤条件,因地制宜,集约经营毛竹、杉木等速生丰产林,发展油茶等特色经济林生产基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率。

4.2林地征占用规划

4.2.1林地征占用定额

随着兴安县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多,而耕地的使用又受到紧缩控制。因此,建设项目对林地的需求逐年增多。根据兴安县林业局统计数据,根据国土、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文本和图件,预测兴安县规划期内建设项目需求林地为420.0公顷,主要用于交通建设(120.0公顷)、电力建设(80.0公顷)、旅游开发(60.0公顷)、矿产资源开发(20.0公顷),基础建设(140.0公顷)。

4.2.2林地征占用管理

(1)强化对征占用林地的控制和引导

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基础建设工程使用林地,限制采矿、砖厂取土等经营性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命令禁止供地的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坚决制止脱离当地实际盲目圈地行为,以少占或不占林地为原则,引导新建住宅、厂房等建设优先安排在旧宅地、闲置地或废弃地为宜。

(2)严格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评估与审核审批

对每一宗征占用林地对象,都要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核审批,避免出现未批先用林地的案件。

(3)加强沟通协调

林业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国土、建设、电力、铁路等部门以及项目业主的沟通协调,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重大项目征占用林地情况通报会等形式,说明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相关情况,统筹协调处理林地征占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矛盾,形成林业部门与各部门、项目业主之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赢得社会各界对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4.3补充林地规划

林地资源的增长是通过一部分非林地转为林地的方式实现。结合实际调查分析,从当前兴安县实际情况,多年来能用于造林的未利用地、废弃矿山地基本上都已经造林,并且已划为林地,所以规划期内无可补充的非林地,林地增长潜力为零。

4.4森林保护规划

全县现有森林面积170803.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40829.4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29974.0公顷。

4.4.1森林消长

(1)森林损失

造成森林面积损失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森林采伐,兴安县十一五期间采伐木材蓄积量27.9万立方米,面积4652.0公顷;二、森林火灾,病虫害,三、非法盗伐森林。火烧迹地、采伐迹地造成的森林损失具有短暂性,可以较短时间内恢复森林。

(2)森林增长

增加森林面积主要通过无立木林地、宜林地造林,即提高现有林地利用率。规划期间在巩固现有森林面积基础上,通过实施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造林467.2公顷,可增加森林467.2公顷,可实现森林面积增长。

4.4.2规划期森林保有量

根据《兴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兴安县林业实际情况,兴安县2015年森林保有量目标要达到170990.5公顷,2020年森林保有量要达到171270.6公顷。为实现森林面积增长,规划期内拟实施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造林467.2公顷,可增加森林467.2公顷。

4.4.3森林保护措施

按森林保有量目标和区域生态建设需求,加大植树造林和森林保护力度,确保森林数量稳定增长,主要措施如下:

(1)严格保护森林。切实加强对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保护,禁止盗伐、侵占、采挖等破坏森林行为。打击非法毁林开垦的违法行为,对于已经发生的毁林事件,联合森林公安、林政执法部门迅速查清违法事实,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恢复森林,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强化对占用征收林地的控制和引导。对因建设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要实现森林占补平衡,开展植被恢复,恢复的森林植被不少于占用征收的林地中的森林面积。引导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森林而选择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3)森林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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