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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下)

来源:东平县人民政府网2016-06-30 0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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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东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中)

 

第六章 实行区域差别管理

第一节 区域功能定位

根据山东省划分的9个林地保护利用区域,东平县划为内陆湖泊农田防护林区。该区域的主要目标一是稳固发展农田防护林、湖泊护岸林,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二是依靠龙头企业带动,大力发展工业原料林,充分挖掘林业生产潜力,实现企业和林农双赢。

根据县级林地结构调控指标,以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为依据,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公益林地分为重点公益林地和一般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分为重点商品林地和一般商品林地。把国家重点公益林划为禁止开发区,省级公益林列为限制开发区、重点商品林、一般公益林林列为重点开发区,一般商品林列为优化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限制占地多、消耗高的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各类开发区使用林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现代化服务业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通过造林绿化、生态治理等措施,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

重点开发区:积极支持城镇化、工业化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用林地的需求,支持主导产业及配套建设、循环经济产业使用林地,尽力保障中心城市建设对林地的需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使用林地。鼓励建设高标准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建设宜居环境;加强粮食产区、水源区、沿海区域生态林和农田林网建设,构建生态屏障。

限制开发区:适度支持环境友好型的特色产业、服务业、公益性建设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中心城镇建设使用林地;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功能正常发挥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类林地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活动;逐步减少城市建设、工矿建设和农村建设使用林地数量;通过生态脆弱区和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积极扩大和保护林地,逐步增加森林比重。

禁止开发区:严禁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严禁任何有悖于保护目的的各项林地利用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调整边界;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要组织论证评估,尽量缩小使用林地规模。

第二节 区域差别管理

一、对于生态林林地实行如下管理措施

1、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一规划、挂牌立标、分级负责、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生态公益林区内的林地是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之用,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征收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不得擅自变更、改变林地用途。如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同时,为确保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凡依法经批准的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必须按照等量置换的原则,实行生态公益林地面积的占补平衡,补划公益林的地块要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小班和位置。

3、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荒地,须按规划要求限期造林绿化,不留缺口。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0.2以下的疏残林,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以此促使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达到0.7以上,有林地面积达到95%以上。县内的各类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完成造林更新。在有林地内,可根据地形地势状况,开设防火线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4、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的林地管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5、违反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商品林地用途管制

对于商品林地一要实行科学经营,以取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二要实行资产化与市场化管理,允许进行使用权流转。为此,实行如下管理措施。

1、商品林地经营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要引导并提倡全社会办林业,鼓励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和规模经营、企业化管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商品林基地实行宏观调控,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作和维护公平竞争。

2、对商品林的林木、林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允许进行使用权流转。按照《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条件。

3、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规范流转行为。凡发生使用权的变更流转,双方应签订流转合同,并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发林权证。

4、商品林林地的经营和流转,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因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章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规划》的实施,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规划管理,完善配套政策,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撑保障。

一、深入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要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大力宣传《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土管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国土、生态、环境、资源等基本国情和国策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林地保护利用重要性的认识,使大家认识到保护森林和林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要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好保护林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林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增强全民对林地的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当地居民抵制违法、违章使用林地的自觉性,为顺利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领导,强化规划管理

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领导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实把贯彻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常抓不懈,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要强化政府对林地的管理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充分发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实施规划的领导干部责任制及检查考核制度,把林地保护利用目标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府林地保护利用的参谋和落实工作。

三、健全体系,提升管理水平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精心组织实施。应严格按规划要求控制林地总量,确保林地减少面积控制在允许范围。各乡镇可在本《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

在编制和修订各种相关规划时,应与本规划搞好衔接和协调工作。编制使用林地年度定额,建立使用林地公告制度,切实落实规划的各项指标。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林地预审制度,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要强化对建设用地和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根据规划严格审查用地规模和范围,搞好公益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并按规定开展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工作。

四、完善政策,保障顺利实施

为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要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管制、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和流转等多个方面制定配套政策,细化规划的操作性,确保规划实施有章可循,以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规划运作实施体系。

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禁止违反规划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严肃查处有规不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权代法的行为。对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破坏林地与森林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换发证工作结束后,要把林地林权动态管理工作继续作为一项事关农村稳定、林业发展大局的基础工作来抓,为稳定山林权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挥林权证的法律凭证作用打好基础。并在林地用途改变,林木采伐,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抵押、担保,调处等工作中,都必须以林权证为凭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五、依靠科技,及时掌握信息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与“3S技术”,建立林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管理系统,对林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准确地掌握全县林地利用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划的行为。

以数字影像信息为主要技术手段,建立林地保护利用管理与动态监测为主要内容的面向全社会的管理信息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以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服务的社会化。

六、加强政策引导,增加林地保护利用资金投入

林地是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林地保护利用工作涉及执法管理体系、生态林工程建设体系、商品林工程建设体系等多个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建设方面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的生态建设项目,推动生态建设的工程化运作。要运用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鼓励与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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