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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科技》促进农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来源:互联网2010-08-01 14:07:10

【摘要】:目前农地经营权流转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声势浩大。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促进农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1我国农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1.1从规模上来看,据农业部统计,2008年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0.072亿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90%,到2009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0.10亿hm2,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据广东省农业厅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2月底,广东省流转面积达28.13万hm2,占农村家庭承包面积的14.40%。在浙江等省份,流转比例已近30%。
  1.2从流转模式上来看,据农业部的统计,目前的土地流转主要有同村内转包、对外转让、土地互换、出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等五种模式,此外,一些地方还有分季流转、土地托管等细分模式。土地的集中,造就了众多种粮大户、规模农场,也吸引了更多工商资本和外资的介入,农地的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
  1.3从流转市场程度上来看,随着土地流转的蓬勃展开,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庞大的农村土地市场。农村发展研究所以目前中国每hm2农地538美元的租金中位数、30a租期、5%的回报计算,每hm2农地的价值约为1万美元,全国1.20亿hm2耕地的总市值则约为1.20万亿美元。以其中11%完成流转计,市场规模已达1 320亿美元。但这还是一个刚刚起步的市场,交易双方如何为每一块土地准确定价仍是一个问题,新兴的土流网、搜地网、流转土地信息网等一批农地流转中介的出现,则有助于这一市场更加透明,定价更趋市场化。民间机构之外,许多地方政府也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接流转信息。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还设立了非盈利的农村产权交易所,其交易范围包括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并仅对土地受让者收费。北京通州区则率先建立了农地流转指导价格评估机制,按其测算,当地农地流转的基本价格为每667m2 1 000元,具体在800~1 600元间浮动。
  
  2农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作用
  
  2.1农地经营权流转,节约了农业资源,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有利于资金的投入和资源配置的优化,有利于实现规模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有效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而且土地流转有助于解决近年来耕地闲置,即抛荒现象。仅浙江省春季抛荒的20万hm2田被流转后种起来,每年就可以增加10多亿kg粮食。这对于当前粮食生产意义重大。尤其是在当前我国耕地面积紧张以及出现全球粮食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农业资源,就尤为重要。
  2.2通过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促进了农地的规模开发、规模经营,为区域化种植、特色农业的生产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升级,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对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争夺国际农产品定价权,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土地流转前,土地分散经营,农民主要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种植品种齐全,成本高,商品率低;土地流转后,实施规模经营,连片种植,区域化生产,调整农业结构,可以充分发挥地区经济优势,也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在降低种植成本的基础上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3一方面,规模经营的业主通过引用新品种、运用新技术、实施机械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出量,获得规模经营带来的增值收益。另一方面,土地转出户取得土地租金收入,以农户平均承包土地0.50hm2、流转价格每667m2 300元/a计算,农地流转可以为每户带来2 250元左右的稳定收入。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受农地流转加快影响,2009年上半年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增长21.40%。转出土地的农民,还有不少被受让机构雇为农业工人,在原有土地上从事种植等工作,从而获得租金与工资的双重收入。
  2.4通过土地流转,各地已培育了一大批农业规模经营企业和种养大户,这些规模经营主体又成为推动土地流转的生力军,从而使农地经营权流转、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
  
  3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3.1不少地方流于形式,不重实效,行政色彩浓厚,有拔苗助长之势,把促进土地流转当成行政任务、政绩工程,不尊重农民意愿,肆意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3.2盲目的求新、效仿、推广,违背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央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土地流转,鼓励流转模式的创新。但在创新时,一定要严格维护好农民的权益,充分考虑新模式的风险性和适用性。比如2007年重庆在土地流转试点时采用的“股田公司制”,一方面与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生冲突,另一方面,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则可能用于偿还债务,农民面临失地风险,因而被中央叫停。土地流转的模式很多,究竟采取何种模式,要视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有别,各地农民和地方官员的思想意识差别很大,土地流转模式具有一定的不可复制性,因此盲目的效仿和推广其它地区的流转模式,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还会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3.3农地流转的机制不完善,流转的程序不规范。当前农村缺乏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农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虽然目前已经成立了一些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但总体上仍相当匮乏,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市场信息无稳定的信息传递渠道,农村土地金融信用尚未得到发展,土地市场资金紧缺,农户之间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既没有任何权威性的法规可遵循,又缺乏相应的市场规则、监督机构,保证规范运作,结果造成交易成本高、交易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而且使交易大多数只能局限在本村、本小组的小范围内,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
  3.4农地规模要取得预期效果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的踊跃回流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完善等。一旦这些条件不成熟,却一味地加速农地流转追求经营的规模,其结果不仅不能取得规模经济效益,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农地的规模不是越大越好,而是有一个度,这个度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指标。而很多人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盲目的求大,甚至认为中国应该像美国、加拿大那样,一个农民家庭种几万亩地的农场。
  
  4促进农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
  
  4.1要因地制宜,合理流转
  推进土地流转实际上要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工业城市吸纳农业人口的能力相吻合。目前我们国家人多地少,我国人均耕地数只及美国人均数的11%、加拿大的5%,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业人口的能力较弱,所以拼命去追求,一定要实现像美国、加拿大,一个农民家庭种几万亩地的农场,这实际不现实。所以我们只能在工业化、城镇化逐渐推进的过程中,逐渐地转移农村人口,使留在农村的农民的经营规模能逐步的扩大,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应该是这样一种道路。而且,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其农地流转的速度、模式上也应该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新模式不一定适用于欠发达地区。各地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思想意识,流转主体的情况、地形地貌等,不能搞一刀切,不能盲目借鉴。

4.2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积极培育农地规模经营主体,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坚持以合同形式来确定和明晰承包双方责、权、利,将土地流转行为法制化;要完善流转档案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的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建立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和保障机制。可在村级、镇级、市级分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庭、仲裁庭,解决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市政府和各镇每年列支专项资金,保证土地流转和土地纠纷调解工作的需要。另外要做好土地流转的配套服务工作。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机制将大大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4.3政府要明确自身定位,做好土地流转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应搞好服务工作,主要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的引导农地流转,而不是行政命令,强制农民执行。政府要做好价格调控、税收调节、法律规范、组织调控、利益维护等工作,为土地流转目标的实现提供充足的外部拉动力与内部推动力。
  4.4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循序渐进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所有,因此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时,首先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尤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既承担着经济功能,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中央也一再强调,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尽管土地流转后,农民的收入会增加,转出土地的农民也会有更多选择,但是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他们既不能成为市民,又无地可种,只能给别人打工,当雇工,这让他们在身份上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这对农村社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陈锡文,2009)。因此流转必须是建立在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流转,不允许外力去强推,一定要循序渐进,要遵循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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