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汾市政府网2016-03-22 15:09:15
【2012】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百里汾河新型经济带”建设,实现农民人均收入“十二五”期末翻番的目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更多请关注临汾市农村产权交易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推进农村土地合理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使人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优势产业聚集,提高土地产出率和优势产业比较效益,夯实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根基,推动我市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流转必须等价有偿,保障农民的利益。
2.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注重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3.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二、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网络服务体系:市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大厅,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的发布、合同的管理;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负责提供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及鉴证、土地收益评估、利益关系协调、矛盾纠纷调处、政策咨询等服务;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反映农户流转意向,并做好在土地流转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一是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除代耕期不足1年的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都必须签订省农业厅印制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登记,以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还要在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委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与被委托的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二是建立土地流转鉴证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对转出方是否确地、确权,转入方流转后的用途、是否具有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法合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鉴证。一旦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立即终止或变更合同。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三是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认真对土地流转进行造册登记,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变更和换发手续。
(三)健全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各县(市、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和省直部门单位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晋办发〔2012〕11号)规定 “建立健全县、乡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加强专(兼)职人员队伍建设,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原则上协商不出村、调解不出乡、仲裁不出县。
(四)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加快土地流转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从2012年起,市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作为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市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购置土地流转软件和硬件设备,支持县、乡两级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置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将土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且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转出土地农户,给予承包土地流出方每亩一定数额的奖补。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且运作规范的,给予奖励。鼓励土地长期流转,对流转年限10年以上至二轮承包期末的,一次性给予流出户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鼓励各类工商企业、种养大户等承租土地,对其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承租土地面积100亩以上、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且合同手续齐全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支持。
(二)加大项目和用地支持。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50亩以上、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为辅助生产管理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其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应视为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乡(镇)协调用地选址,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其改为非农用地。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整合现有农业生产补助政策,重点扶持通过土地流转搞规模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确保全市三农工作的稳步发展。
(四)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分散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风险。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我市建设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农经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要求,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经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案件的受理、处理及仲裁员的培训等。
(三)培育经营主体。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流转与“一村一品一社”、“四个百万亩”、“百里汾河新型经济带”等重点工程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模式。继续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引导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基地,支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高效农业。大力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使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人员、专业大户等主体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四)建立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要通过转出方、受让方、集体三方共同出资设立风险保障金制度的办法,确保转出方农民的利益。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和各级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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