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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宝兴县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来源:宝兴县农业局2016-10-18 17:34:04

宝兴县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雅委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集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体和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制、分权、搞活”原则。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农民为主体,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

3.坚持“三个不得”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要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4.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支持发展适度规模化生产。

二、主要内容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登记台账,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2.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党政强力推动、部门密切协作、农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思路, 2016年年底前全县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3.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动态化、信息化,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实现农业信息资源共享。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在尊重农民自愿、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鼓励和引导农用土地以租赁、转包、入股、托管等方式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探索建立农民依靠土地持续增长机制,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在获得流转土地租金收益的同时,还有务工收入、发展红利收入,使农民和农业企业都能受益。鼓励农户开展中药材、茶园果园股份合作社试点工作。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土地互换、转让的,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改变。以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按照全县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按照市上制定的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市场。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政策宣传、合同签订指导、纠纷调处等服务。县上设立流转中心,乡(镇)设立流转服务站,有条件的村设立流转信息员。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乡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

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根据我县实际,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为全县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较为适宜,对受让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规模在50亩左右(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土地承包及流转面积达到30亩以上,或者设施农业土地承包及流转面积达到20亩以上)的应予重点扶持,优先安排各种生产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要创新丰富土地流转经营模式,探索入股经营、托管经营、转让经营、园区经营等模式,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推广。

5.有效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土地风险。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定期组织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租金支付等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1.登记监管。县政府组织对已流转的承包地进行专项检查,摸清现状、掌握家底。从2015年起,建立土地流转定期上报制度,对一次性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乡(镇)政府应做好登记工作,每半年逐级汇总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县农业局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登记监管工作指导力度,建立并管理好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做到档案信息完整、详实。

2.资格审查。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实行县、乡(镇)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含3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含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农业局组织审查;500亩以上的,经县农业局初审后,报县政府组织审查。

3.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未按要求备案的,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乡(镇)应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农业局要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订立的指导,引导流转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规范流转合同文本。对已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要督促流转双方订立流转合同,加强对已订立合同的备案审查和鉴证,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纠纷隐患。

4.委托服务。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须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向县农业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5.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6.加强纠纷调解。及时依法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

1.落实土地流转用地、用电和用水政策。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流转用地、用电和用水政策,促进我县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2.加大土地流转财政扶持。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现代种养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对连续撂荒承包地两年以上的,采取停发粮食农业综合补贴(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措施,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

3.加大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对流转土地用于规模种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逐步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助推粮食规模化生产。

4.加大农业金融支持。待条件成熟时组建政策性农村产权交易担保公司(或农业投资公司),优先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特色种养业保险品种,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领导。县委、政府将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

(二)落实责任分工。农业局是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农工办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综合协调工作。国土资源局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财政局要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工商和质监局要负责对有关的经营主体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县农行、县联社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等规范意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三)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县委、政府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作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要明确乡(镇)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职责,重点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条件,全面提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四)加大典型宣传和培训力度。注重对土地流转县级典型的培育和宣传,通过典型宣传、示范效应,促进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开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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