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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省农业厅2016-08-22 10:56:30

湖南省为引导全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部署,按照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四化两型”建设的要求,以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持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确保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坚持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功能,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共同推动土地流转,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农民流转土地;坚持积极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和规范管理并重,着力解决流转机制不活、管理不规范、农民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促进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

二、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科学谋划、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要求,确保2017年全面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全省总体上要确权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范围,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坚持依法规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充分依靠群众,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严格质量标准,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和农民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精准认定权属,完善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颁证制度和管理信息平台。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三、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依法依规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鼓励农民自愿将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引导集中连片流转;鼓励农民流转出来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倡导推行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结合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鼓励条件比较好的县市区稳妥开展农民市场化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利益补偿。按照县级有流转中心、乡镇有流转服务站、村级有信息员的要求,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重点建设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免费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等服务,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确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权益关系,签订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省农委要加快修订全省统一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明确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运行机制,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土地流转流入方将土地经营权再次转包的,应当征得原承包方同意,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加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强县级仲裁庭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和培训仲裁员队伍,县市区都要建立“一庭三室”的标准化仲裁场所。

五、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分类指导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以“百企千社万户”为抓手,带动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建立各方参与,以市州、县市区为主的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机制,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重点培育一批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六、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力度

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用地等政策措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措施,新增补贴重点向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于土地流转工作和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做得好的县市区,省给予适当奖励。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机合作社,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的增量部分和绩效奖励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推动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使其参与财政支农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将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重点,逐步实现粮食品种保险愿保尽保,适当提高对种粮大县主要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开展“一对一”跟踪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由政府出资设立或增资农业信用担保公司,重点解决新型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的问题。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稳妥开展赋予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缓解融资难问题。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认真落实有关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各市州、县市区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应留出一定比例,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切实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七、加快发展多元农业社会化服务

加快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互补充、覆盖全程、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面达到70%左右。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支持邮政系统更好服务“三农”。创新气象为农服务机制,推动融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指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商平台,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农产品上网销售。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0万人。

八、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小产权房、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对撂荒耕地的,可核减停发相应的农业补贴。在全省产粮大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有不符合产业规划经营行为的,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确定流转项目跟踪责任人,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和流转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九、加强对工商企业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的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标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要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建立工商资本租地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工商资本租地备案标准,对租地面积超过2000亩(含)的,应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各地要对租赁农地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等进行审查审核,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政策的,要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要建立完善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保障金以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按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也可以抵押资产。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强化县、乡两级的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财政、国土、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切实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理顺并明确工作职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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