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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景泰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来源:景泰县政府2018-01-24 09:36:57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景政办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相关精神,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5〕16号),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基础,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实现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土地流转要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模式,推进土地流转。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有序,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是否流转及流转的方式由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土地流转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相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类型、产业基础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稳步推进。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土地经营规模要与流转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并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不能贪大求多,盲目追求规模。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已通过省级验收,颁证工作现已基本结束。在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要保持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并长久不变,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遵循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健全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登记簿、颁发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使确权登记工作成果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鼓励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在完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土地流转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稳定的土地流转方式。鼓励本集体组织成员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对互换的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形式进行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改革之路,引导农户将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到企业、合作社、合作联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探索发展“土地托管合作社”等流转方式,实行“固定分红”、“保底分红+收益分红+务工性收入”的股份合作机制,实现农户与经营主体双赢,促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现代农业产业集中。土地流转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同时也要依法保护流入方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托景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县有中心、乡镇有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县级仲裁、乡村调解、司法保障的土地纠纷调处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完善规范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继续推行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对乡镇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审核乡镇服务站上报的流转信息,监督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妥善解决流转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以及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各乡镇要依托农业服务中心,建立并完善以土地流转指导、合同鉴证、纠纷调解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并协调配合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做好本乡镇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指导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健全登记备案等工作。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要及时主动开展信息收集发布、流转账簿管理、技术培训指导等中介服务。到年底,全县要建成功能完备、运行高效、制度健全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四)强化土地流转的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法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即不得超过2027年12月31日)。流转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50倍,流转面积原则水地最多不得超过3000亩,旱地最多不得超过10000亩。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要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面积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5至20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予以重点扶持。

(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坚持现有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大力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加快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广泛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不断增加提升经营效益,从而带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六)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引导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原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2016年的规模为基数,每年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预算安排情况同比例调整,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鼓励支持土地向草食畜牧业、设施蔬菜、优质林果、中药材、现代种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流转集中,发展高效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七)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以农产品电子商务为主的现代流通服务业,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鼓励乡村建立农机合作社、农资经销合作社,植保机防技术服务队、劳务中介服务公司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土地耕种、农资配送、农业技术等社会化服务,为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实现劳动力转移提供务工信息和技能培训服务。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八)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县农牧局要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返乡农民工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实现农村技能提升培训全覆盖。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要在现有专项资金扶持的基础上,每年设立50万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奖励资金,对发展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予以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合作社的机制和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加大全县土地流转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大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力度。各乡镇要通过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农田,对撂荒地、中低产田等进行整理改造,研究出台老砂地翻新及新压砂地的扶持政策,支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三)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可优先安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农民合作社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专业服务;在继续推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双联贷款、三权抵押贷款、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贷款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信贷产品。推动涉农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努力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需求。结合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产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提高对产粮大县主要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农牧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强化工作指导,做好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土地流转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土部门要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加强土地用途监管,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金融部门要做好融资信贷工作,与农业部门共同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产权抵押、担保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法制部门与农业部门共同做好工商企业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和分级备案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编制部门与农牧部门共同做好农经管理体系建设,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与流转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三资”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诸多职能,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乡镇要明确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业人员、有工作经费,保障和改善乡镇经管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保持队伍稳定,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名以上人员从事农经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对综合设置的要定岗定责;未明确机构的要尽快明确机构、落实职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把农民意愿和政府引导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土地流转的引导者和服务者。加强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把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汇集成册,宣传到户,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户树立正确的土地流转意识。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做好土地的流转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流转典型的宣传工作,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提高各方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的良好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督查和指导,规范有序探索和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跟踪督办,对违反土地流转原则、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侵害农民承包权益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流转行为,建立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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