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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来源:赣州市政府网2016-03-25 15:39:29

201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有关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土地流转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引导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遵循市场规律,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流转必须要在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承包土地经营权。

(三)坚守流转底线。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四)规范有序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流转程序,规范流转行为,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二、夯实土地流转工作基础

(一)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上半年选择信丰县开展整县制试点,其他县(市、区)分别选择1个乡(镇)开展整乡(镇)制试点,下半年全面铺开,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二)加快构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平台的要求,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县、乡要建立农村土地管理指导服务中心,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平台。村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人员可由村干部兼任或临聘。

三、加大土地适度规模流转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承包耕地经营权规范流转专项奖补资金。对围绕农业主导特色产业规模生产、相对集中连片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和年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流出农户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对相对集中流转土地规模较大且利用好、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组织给予一定的工作资金奖励。市农粮、财政等部门要制订具体的资金奖补管理办法。

(二)实行支农项目倾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有关涉农项目,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基地的道路、排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对连片流转经营300亩以上耕地的产业基地,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类基本建设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经营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流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各类惠农贷款要优先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安排。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着力缓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鼓励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融资担保。

四、强化土地流转监管和指导服务

(一)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有效形式。在集中流转、连片经营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组织应加强协调和引导,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鼓励引导农户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保底分红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支持发展“土地托管”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托管社员农户承包的闲散土地,实行代耕代种,做到不摞荒。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鼓励探索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

(二)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合同(协议)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服务。推行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合同规范文本由各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参照省合同范本统一拟制,免费提供给流转主体。加快建立市、县、乡三级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网络化管理。鼓励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价格评估、合同鉴证等服务。积极试点,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证金制度,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土地风险,坚决制止农地“非农化”。

(三)严格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提倡鼓励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规模经营主体涉及多农户流转的均应签订流转书面合同,经村委会登记,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建立台账,报乡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农户间零星的流转也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到村委会登记。乡村组织统一向承包农户流转土地再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的,乡村组织必须与流出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农户所在村委会登记、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应向土地流出农户公示(公开)与规模经营主体签订的流转合同。规模经营主体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按程序备案。村集体机动地经营权流转的,应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依法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充实仲裁员队伍,设立仲裁庭,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相关制度,依法开展包括土地流转纠纷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及农民理事会等主要调解力量的作用,逐步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着力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充分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土地流转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作为当前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调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充分发挥“三送”干部队伍作用,切实抓好土地流转工作。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要作出专项安排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监管服务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设施建设所需的必要经费。

(二)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编制,创新方法举措,切实解决基层队伍缺编、缺人或人员老化等问题,保障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有人办事”。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切实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农村土地流转良好舆论和外部环境,调动农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要加强对乡村组干部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熟悉流转政策、热心流转事业的骨干队伍,保障各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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