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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遇上房屋征收有什么特殊规定?

来源:互联网2016-05-19 16:46:18

军产房,顾名思义是军队产权性质的房子,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那么军产房遇上房屋征收有什么特殊规定么? 

具体案例:

某市决定对该市某地段的住宅进行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大多数居民均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自动搬迁。但还剩下几户居民,在给其提高安置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仍然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经过征收部门的走访调查,原来剩下的这几户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居民都是部队离退休的老干部。为此,征收部门申请政府做出了安置补偿决定,在这些老干部们拒绝搬迁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典解答:

在我国,由于军队房产的特殊性,尤其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子女,以及专业人员的房屋被征收时,应当将征收中的纠纷视为军队相关人员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 1990)年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 2002] 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附:军产房建造特点:

1.在正常情况下,同一片区的军产房价格相对较同一片 区的商品房低。

2.购房手续,过户手续相对简单,仅需缴纳较少过户费。

3.由于军产房不属于商品,故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自然 也无发票可开具,一般情况下只有合同及收据。

4.除了产权的性质不同以外,其余和商品房无太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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