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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城管遇上房屋征收后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城管遇上房屋征收后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来源:互联网2016-05-20 09:40:12

我们通常所说的拆除是指旧房拆除,墙体拆除等。那么当当城管遇上房屋征收,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具体案例:

张某在某市某地段有一处简陋的住宅,其在该住宅中生活了将近二十年,由于历史的原因,张某该处住宅的权属证书一直没办下来。2012年的时候,他听人说,因为该市发展的需要,他的房子可能要面临拆迁。果然,2013年2月的时候,政府开始在张某住宅附近的地段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可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别人收到的是房屋征收决定,而张某却收到了由城管(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住宅为违法建筑,责令张桌限期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某专门委托了房屋拆迁维权律师。代理律师在研究过案情之后,便以该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超越职权为由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该复议机关还是维持了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责令拆除行为的复议决定。在接到该复议决定之后,代理律师立刻作出回应,将该城市管理执法局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详细解答:

本案中,看城管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关键要看“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一项行政处罚措施,还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何谓行政处罚?指的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何谓行政强制措施?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的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的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政行为。 

依据我国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已经被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来表述,此外还有国务院法制办早在2000年的时候做过如下答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也能得到印证。 

实践中,行政机关大多会以《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定义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实,这条规定明显是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相违背的,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法条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设定成独立于行政处罚的行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依据我国《立法法》中关于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定,理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所以本案中的城管对张某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如果政府机关认定某项建筑属于违法建筑,采取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的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职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作出此项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 2000] 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附:城管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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