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2019-04-15 09:27:59
2019年3月20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19〕16号),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和优惠措施、扶持措施。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2019〕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健全补助和奖励优惠机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本征收原则,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等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而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在规定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2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0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8元(区域划分见附表)。
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二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在12个月内的,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月份结算(每月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05%补偿)。
2.办公、仓储用房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工业用房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9%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屋起始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选择高层住宅安置房源的,安置用房的分摊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
3.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现房每平方米100元、期房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助设施及装修费。
4.征收地上车库和地上自行车库,如安置在地下车库(车位)、地下自行车库的,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二)房屋用途改变的补助。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O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评估比准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评估比准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2002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80%的补助;2002年至2007年3月2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70%的补助;2007年3月30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50%的补助;2011年1月21日始从事商业经营至今,且从事商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30%的补助。
三、房屋征收奖励和优惠措施
为激励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措施。
(一)为激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实行以下货币补偿奖励:
1.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红线通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未作出或效力终止的项目除外)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按以上基数再给予10%的购房奖励(二次交易房价格一律按县政府公布的《二手住宅房区域中心价》计算);但实际购买资金少于基数的,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奖励。重新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由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规定。
2.非成套独有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并按上述多余部分土地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3.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工业企业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未达到规定容积率而多余部分的土地,其价值按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价格计算后,应包括在前述房屋评估价值内,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二)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争先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最高给予每户30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对车库(车棚、地下室)按被征收车库(车棚、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三)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商业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争先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最高给予每户15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对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四)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工业、办公、仓储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五)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六)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成新率90-100%标准计算。
(八)对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实行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扶持措施
被征收工业企业合法使用国有土地面积在3亩(含3亩)以上的,确因生产发展需要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并具备协议出让条件的,视情安排生产发展重建用地。
具体供地方式:重建用地在原工业企业用地120%以内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有效凭证按评估协议出让方式定向供地,确因规划、地块利用等原因,其面积虽超过原用地面积20%,但增加部分在一亩以内的,仍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值给予补偿,土地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与重建用地费用按分别结算方式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据担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与奖励参照执行。
(三)新昌县已有规定与本实施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实施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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