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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产权调换房屋出现纠纷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2016-05-17 10:37:11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那么当产权调换房屋出现纠纷怎么办? 

经典例子:

王氏兄弟是一对双胞胎兄弟,出生在某工厂大院。长大以后, 兄弟俩又在工厂技校念书,毕业后也和他们的父母一样,进了该工厂上班。王氏兄弟在22岁的时候,分别娶妻生子,工厂也为他们分了福利房。该福利房在2000年房改的时候,划归到王氏兄弟名下。2007年,由于该市政府建设某公益设施,决定对王氏兄弟的房屋进行征收。王氏兄弟选择了产权调换安置。2009年,产权调换安置房建好,王氏兄弟搬进去以后分别发现了以下问题:哥哥的房屋, 由原来合同约定的70平方米扩大到110平方米,之后被通知要缴纳多出的40平方米房钱;弟弟的房屋,由原来合同约定的90平方米缩水到65平方米,并且,还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王氏兄弟遇到的上述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详细解答:

何谓产权调换?指的是房屋征收部门用自己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上的调换,并按照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签订的产权调换合同,严格遵照执行。本案中, 双方的产权调换协议属于互易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款,由被征收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房款,由被征收部门承担,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入。弟弟“摊上的事”,面积缩水的部分,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应将该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惑返还被征收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征收人应将房款双嵇返还被征收人。质量问题的部分,因为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进而影响正常生活居住的或者弟弟认为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韵,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重新核查,经核查确实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重新进行货币安置补偿;如果造成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如果既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也未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居住的,在保修期内的,征收人要承担保修责任。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敖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

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2;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敖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附: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产权表现形式如下:

1、原始产权

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

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债权

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4、其它形式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a.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物权、债权、股权。

b.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c.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d.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e.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f.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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