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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草埔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公布!建面1:1.2产权调换

来源:土流网2024-09-19 09:30:41

近日,罗湖区人民政府公布《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海关草埔生活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面带来深圳海关草埔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公布,建面1:1.2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

(一)住宅类房屋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价格或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并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及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类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及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三)其他

征收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及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

(一)商品性质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1:1.2予以产权调换,或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1:1予以产权调换。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没有记载套内建筑面积或者记载不明的,按证载建筑面积1:1.2予以产权调换。

(二)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

对于已合法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住宅房屋,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及其配套政策进行补偿。

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补交规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房屋面积与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但房地产权证书记载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竣工测绘报告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认定房屋用途。

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的,应当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第五章的规定进行测绘。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概况:

【区位】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海关草埔生活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范围内。

【数量】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的标准提供相应数量安置房。

【套型面积】

按本方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选择所提供的安置房源中面积与应安置面积最相近的套型,并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方式面积结差】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筑面积的,差异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以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

签约期限、奖励及相关补偿

【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含90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提前搬迁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参照下列奖励方法:

(一)奖励与签约期限挂钩。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含60日)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个自然日至90个自然日内(含90日)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后完成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

被征收房屋(含擅改经营性用途的住宅、商业房屋、办公房屋等)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按建筑面积计算,以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评估申请后,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无论评估结果高于或低于700元/平方米,均以评估结果为标准进行补偿。

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

【搬迁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一)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商业类房屋搬迁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征收住宅,征收人以期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临时安置费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部分,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期周转房的,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后,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期支付临时安置费,市场租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部分,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规定执行。

【停产、停业费补偿】

因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规定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二)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征收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房屋,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月(即3年)。

(二)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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