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比如,近年来流转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议题,并掀起了一股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热潮。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很多,不管是流转、承包还是转让,都会面临到合同签署问题,而这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要谨慎对待。如果遇到农
关于小产权房的合同纠纷、抵押等法律问题详细介绍!
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分类,并对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帮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房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现在房屋合同买卖发生了多种多样纠纷的情况和原因,如果当这些房屋合同纠纷发生时,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应该找谁以及如何处理这些纠纷?下面我就为你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处理措施,避免大家跌入一些开发商或卖主的圈套。
房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逾期交付房屋
农村自建房屋施工合同纠纷为何多发?该如何解决?(附合同范本)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的持续增收,不少农民选择新建、翻修房屋。同时,由此引发农村自建房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这些合同纠纷为何多发?该如何解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增多引发的思考》一文(节选):
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1.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建房盲目跟风。随着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经济收入大大提高,农民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加大,普遍开始自建房屋,然而大多村民只是盲目跟风、攀比心理严重,导致农村建房市场不断扩大。
2.规避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增多。农村地区建房普遍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往往不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或者施工合同简单,导致没有明确的施工标准,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然而纠纷发生后,维权意识增强的农村地区逐渐开始选择运用法律手段。
土地政策解读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随着近年来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的进行,耕地面积在不断减少,而农民承包的土地既担负着经济收益功能,也被赋予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系列惠农政策,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民的收入显著提高。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纠纷却日益增多,且表现形式多样,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纠纷。下面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类型
3.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就容易因此引发纠纷;(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以原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3)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4)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5)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6)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7)土地承包合同未发放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不少村委不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或签订合同却不给申领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合同、领取经营权证,却不发给农民,导致发生争议时农民根本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案例)
近年来,关于林地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1.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村民对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
2.承包方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村民以持有股权证为由,要求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根据股权证的具体内容,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处理。股权证对分配参与权不明确的,驳回起诉,并告知通过行政途径明确权属。
土地流转价格上涨引起的合同纠纷该怎么解决?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进一步优化,土地流转价格随之上涨,但多年前流转土地的合同却依旧生效,不少农民认为自己吃亏了,与承租者发生经济纠纷。日前,珲春市哈达门乡司法所接到了这样一起司法纠纷。
珲春市哈达门乡马滴达村金老汉的妹妹找到司法工作人员,讲述了事情经过:2011年,金老汉以1万元的价钱,将自家1.2公顷土地转租给本村村民逄某,期限为10年。但随着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涨,金老汉认为1万元的租金明显不符合当下的土地流转行情,金老汉的妹妹也认为逄某占了哥哥的便宜。随后,金老汉的妹妹代哥哥向哈达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人民调解申请,希望重新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增加租金。
哈达门乡人民调解员南松奎找到当事人金老汉、逄某和见证人王某作了调查。了解到,金老汉在2011年与逄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当年马滴达村土地租金价格是每公顷1万元,逄某并不存在欺诈行为,现在土地价格涨了,金老汉以水涨船高为由要求增加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认定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1.弃耕、抛荒以后村组织对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种,现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因村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解释》第六条规定,(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等方面应区别对待。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增多,工商资本下乡带来了什么?
原本热衷于在城市经营的工商资本,近年来争先恐后地向农村发展。联想集团“务农”,英利集团养猪,都曾引起舆论的关注。农业部统计显示:近3年来,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年均增速超过20%。截至2014年底,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达到3882.5万亩,约占全国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的10%。
4月底,农业部、中央农办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意在引导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工商资本究竟给农村和农民带来了什么?如何更好地规范?记者近日在山东进行了调查。
农民得到更多租金和打工收入,经营和市场意识增强
72岁的姜玉训,每天都会骑着电动车去离家四五里地的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做零工一天8小时下来,到手的钱能有60块,“活不累,挣得也不少”。在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若是搁在过去,像姜玉训这个年龄的农村老人根本不可能有这么好的“差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