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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07-19 14:08:34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保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业保险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2015年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根据2016年实际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标的与险种

本方案所称的农业保险,是指政府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2016年我省农业保险正式实施险种共16个,其中中央补贴险种7个:橡胶树保险、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森林保险、甘蔗保险、玉米保险;省级财政补贴险种9个:制种保险、香蕉风灾保险、芒果保险、大棚瓜菜保险、烟叶保险、农房保险、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渔船保险和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在海口、三亚、澄迈、乐东、五指山等5个市县试点;农房保险试点在文昌、万宁、澄迈3个市县基础上,增加海口、三亚、三沙、琼海、五指山、定安、乐东、东方、儋州、临高、琼中、保亭、白沙等13个市县;其他14个险种在全省推广。

除上述险种外,我省将进一步研究探索在三沙海域开展渔业养殖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按“低保障,广覆盖”原则,选择有我省特色、存量规模大且稳定、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特色畜禽、花卉以及水产养殖的深水网箱、鱼排网箱风灾指数保险作为试点,探索地方特色险种,省或市县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试点特色险种的市县需及时将方案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险办)备案。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高服务我省农业现代化的水平。

二、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一)多家共保经营。

种养业险种由种养业共保体负责承保。共保体成员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主承保人为人保财险。

渔船保险由渔船共保体负责承保。共保体成员单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人保财险、平安财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等。主承保人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渔民共保体负责承保。共保体成员单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大地财险等。主承保人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鼓励共保体成员公司针对“三农”发展需要,积极开发和试点商业性地方特色险种,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益补充。对条件成熟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按照“谁开发、谁出单”的原则,由具备主承保人条件的开发公司(芒果保险为太保财险)牵头承保并承担相应的主承保人职责。

经营管理要求:

1.各共保体成员应当通过充分协商,制定并严格遵守农业保险共保体章程,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及时进行保费、赔款及经营管理费用的分摊。共保体章程须报省农险办备案。

2.各共保体应当在主承保人的组织下,积极主动承担共保职责,要按共保份额投入资源,宣传发动分散农户投保,参与每次大灾和大额报案的查勘理赔等。

3.各共保体成员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

4.各共保体年度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包干费用比例均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2%,共保人根据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5.各共保体成员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种植业险种计提比例为8%,渔船、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和农房保险为6%,畜牧养殖险种为3.5%,森林保险为10%。此外,还应积极通过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6.建立报表报送制度。主承保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8天内,向省农险办报送上月业务报表,报表应包含承保数量(承保户数和标的数量)、保费收入、财政补贴、理赔数量和金额等要素;同时,将承保清单一并抄送共保体其他成员单位。年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农险办报送年度总结。

7.大灾及大额赔案报告制度。大灾发生后,45天内主承保人按日向省农险办并按周向相关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查勘理赔进展;每2周向共保体成员抄送大灾理赔情况;每月向省农险办报送单笔报损10万元(含)以上报案的统计表,包括投保人及其联系方式、报案时间、标的所在位置、估损数量及赔付进展等,同时抄送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和相关行业省级主管部门。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应参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等规定,继续规范渔船、渔民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记录承保理赔信息,加强渔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二)一家独保经营。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胶集团)橡胶树保险由人保财险独家承保,海南金华林木集团商品林保险由太保财险独家承保。

经营管理要求:

1.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2.要建立报表报送制度。承保人应于承保前1个月将与投保人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承保相关资料报省农险办备案;承保人应当于每月和每季度终了后8天内,向省农险办报送上月业务报表。报表应包含承保数量(标的数量)、保费收入、财政补贴、理赔数量和金额等要素。

3.大灾及大额赔案报告制度。承保人在大灾发生后,45天内应按日向省农险办并按周向相关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查勘理赔进展情况;按月向省农险办报送单笔报损50万元(含)以上报案的统计表,包括投保人及其联系方式、报案时间、标的所在位置、估损数量及赔付进展等,同时抄送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和相关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对于单笔报损100万元(含)以上的报案,结案后应及时向省农险办提交理赔报告。

三、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业保险补贴政策,2016年我省实施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省级险种两大类,实行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

(一)中央险种。中央险种保费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如财政部补贴政策有调整的,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1.橡胶树保险。民营橡胶树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海胶集团橡胶树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

国有林区林场的橡胶树公益林按橡胶树保险条款参保,保费由参保者自缴1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5%。其中:省属国有林区林场橡胶公益林按每株保险金额30元的档次投保,参保者缴费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贴。其余的橡胶树公益林按照橡胶树保险的条款和补贴标准。

2.水稻保险、甘蔗保险和玉米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财政部认定的产粮大县的水稻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中央财政补贴47.5%,省级财政补贴32.5%。

3.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中央财政补贴50%;海口、三亚、洋浦由省级财政补贴10%,本级财政补贴20%;其余市县由省级财政补贴20%,本级财政补贴10%。

4.森林保险。

公益林(橡胶树公益林除外)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50%。

商品林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5%,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省属林区林场商品林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5%,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5%。

(二)省级险种。省级险种保费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如有政策调整,以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文件为准。

1.制种保险、烟叶保险、渔船保险和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4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补贴10%。

农业部每年分配我省的渔船保险补贴资金,用于抵减省级财政补贴,具体做法是:市县财政局先行拨付保险机构省级财政30%补贴,待农业部补贴资金抵减其余的20%省级补贴后,剩余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给保险机构。

2.农房保险。一般参保者自缴4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补贴10%;未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参保者由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补贴50%。具体实施工作参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房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债〔2014〕18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香蕉风灾保险、大棚瓜菜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40%,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20%。

4.芒果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6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

5.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保险品种限于本省居民生活需求较多、淡季生产能力不足、价格波动明显,且主要供应省内市场销售的菜心、空心菜、小白菜、上海青、生菜、芥菜、地瓜叶等蔬菜品种。试点期间,参保者自缴10%,省级财政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45%。有关试点工作将在《海南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夏秋季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稳价〔2015〕48号)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海南农垦系统补贴办法。农垦企业(海胶集团除外)和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属地市县财政补助范围。

(四)市县财政补贴规模封顶。如各市县的某一险种承保规模高于本方案下达计划(即附件)的150%时,其超出150%部分的市县级财政补贴,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允许各市县根据农户和企业的缴费能力,并结合自身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本级财政补贴比例,但原则上三级财政补贴比例不能达到100%。本级财政补贴比例调整提高的市县,需及时将相关方案报省农险办备案。

四、以险养险

2016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2016-2017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险)的定点保险服务机构。车辆险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包干比例为总保费收入的25%。成交定点保险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的服务承诺,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每季度结束后向省农险办报送承保理赔情况,年度终了后提交年度总结及财务报表,省农险办将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此外,可研究将其他财政供养的非农保险和农业保险联动,并根据海南台风灾情较重等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巨灾保险,以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五、工作要求

建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定,农业保险是纳入2016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5号文件的重要工作事项之一,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一)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引导。要认识到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工具,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民生工作的重要要求,进一步强化支持农业保险就是支持农业生产的观念。要加强组织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2.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充分利用本地的电视网络和党刊党报等载体,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引导农户和企业积极合规投保,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人群。

3.进一步落实财政预算,及时保障工作开展。要优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及时足额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为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已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市县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即可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开展情况予以执行,无需再报同级政府审批。

4.进一步加快规范化建设,确保工作照章有序开展。要明确并公开农户投诉渠道,加强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检查、统一投保数量的公示等环节的规范。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5.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督,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农业保险是市场条件下的政府惠农政策,市县政府要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严禁保险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投保,严禁理赔过程中收取农户费用、应赔少赔或不赔、截留赔款等有损投保人权益的行为。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农业保险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将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1.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督促各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农业保险承保工作,草拟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及时安排、拨付和管理农业保险财政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并进行绩效考核。

2.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部门)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积极组织指导投保和理赔,推进各险种均衡发展;审核本行业(部门)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承保、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

3.保险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动员和组织各共保体成员协助主承保人开展大灾查勘理赔。加强我省农业保险合规监管,强化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宣传载体公开专门投诉举报电话,对无理拒保、拖赔惜赔、恶意滥赔、保前协议理赔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对业务合规性进行专门检查,防范通过编造假承保、假赔案和批退等骗取财政补贴的违法行为发生。

4.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办理各成员单位报送全省各级政府关于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的相关文件,传达全省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指示精神,参与拟定农业保险发展和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农业保险绩效考核。

5.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为农业保险提供风、洪、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服务,为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6.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气象分析等为农气象服务,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

7.物价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蔬菜价格信息监测及发布机制,牵头组织蔬菜地头价格采集和发布蔬菜价格信息作为赔付依据。

(三)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应通过任务分解、限期督办等手段,完成本方案确定的计划目标。

1.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要通过内部激励和条线管理,促进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平衡好企业大额投保和分散农户投保,千方百计提高农户的参保率。平衡好险种结构,通过优化结构控制整体风险。平衡好投保、维护和理赔的资源投入,推进全过程规范管理;要根据农村实际积极探索有效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实际效果。

2.要强化合规意识。要进一步推进业务信息公开化,坚持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原则,确保投保农户的知情权;要加快完善自纠自查制度,设立专人专岗从事农业保险内部风险管理工作,重视运用数据分析、现场巡查、随机查访等手段排查资金使用和业务操作风险,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

3.要提高大灾应急理赔能力。加快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在基层聘请一批熟悉政策、保障有力的协保员队伍,打造一个操作规范、服务便利的平台;完善大灾理赔标准化程序,明确赔款预付、中介机构协助理赔、人员应急调度、理赔进展报告和信息披露、政府部门协调等工作程序;完成每个险种的理赔操作规程。

4.强化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骗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数据统计管理,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通过数据分析和解读发现新问题和新情况,并及时解决;加强对经营单位的业务督导,加强对新政策的集中培训。

5.农业保险共保体各成员要加强协作。种养业共保体和渔业共保体要建立业务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常态机制,加强在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发动分散农户投保、大灾查勘理赔等方面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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