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冠县国土资源局2016-05-11 09:34:17
2016年3月,聊城市冠县出台《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意见》共分八个部分三十二条,涵盖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工作要求、责任追究、司法协助配合等内容。明确指出冠县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意见》指出建立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分管领导牵头,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经信和商务、环保、市场监管、供电、供水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联合制止和查处工作,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意见》还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细化责任追究。由县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对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的资格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的出台,为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在全县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新局面。
冠县国土资源局 张永飞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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