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7-04-27 09:18:24
国家2016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工商资本或游资进入农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风险往往不被人重视或者说漠视,一是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打着农业产业化或粮食生产,设施农业、休闲旅游农业的幌子,搞非农非粮产业,或者搞房地产开发,二是有的蓄意囤地,想发农业财。三是土地流转规模过大,投资随意,市场不看好,风险难避,给农民带来租金等损失。四是热钱涌流,有的还抱有幻想,搞所谓的田园生活,拿地搞小产权房,或借农村旧村改造,投资囤房囤地。
“资本入农”有具体规范细则,亟需加强监管,有序筛选引入社会资本或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确保土地用途不变,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当前媒体热议农村土地非农化非粮化。资本的逐利性、种粮比较效益低,决定了粮食主产区重农抓粮的积极性很低。非粮非农化往往打着土地流转、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的幌子,搞花样翻新的产业园或科技园区,或综合开发,实则控制农地,搞房地产开发或其他非农项目,发土地财。
有些农地的占补平衡实质上是什么,占优补劣,占多补少,巧立名目,复垦是假,要钱是真,往往打土地开发或买卖的主意。《参考消息》早在2011年4月21日载,美国媒体报道,耕地遭侵占威胁中国粮食安全,文章称从1996年国家第一次土地详查时到2008年,中国的耕地共减少833万公顷。现在耕地已经减至1.2亿公顷(18亿亩)这一政府设定的“红线”。
最值得警惕警醒的是耕地良田遭受侵占,大片粮田所谓的“黄土变成金”。一方面耕地的减少,另一方面粮食连续增产,似乎不对称、不匹配,固然有科技的投入、单产的增加,但是增长有限度,这不由使人对粮食产量产生担忧。
当前不论是粮食主产区还是销区,农民种粮积极性都不高,调出粮食的省区逐渐减少。地方政府事实上以“招商引资或项目建设”为重中之重,忽视农业和粮食的思想很普遍,“地方依赖中央,销区依赖产区,居民依赖市场”的情绪在滋长。甚至质疑粮食库存太多是“万恶之源”,仿佛三农问题就是粮食高库存问题,把粮食托市收购贬低得一文不值,以偏概全的思想严重,奉行国际粮价低、有钱多买国外粮食的理念,不少地方是“口号农业”、“咋呼农业”,无序非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并未停止过。
这些问题不解决,农业和粮食将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和桎梏。历史经验证明,粮食如果掉下去,几年甚至十几年都翻不过来。所以,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体制机制着手,下真功夫把粮食生产和流通抓好,做到粮食安全万无一失,必须严控耕地农田面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粮食主体功能区战略,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粮食补贴,让种粮不吃亏,让吃粮多拿钱。
为确保粮食安全,要未雨绸缪,破解耕地和水资源枯竭的桎梏,建设粮食主体功能区,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搞数字游戏,“数字”粮食,不虚夸,实事求是,决不能为获取粮食直补而层层虚报粮食种植面积,核实核准粮食产量数字,为粮食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粮食产量基础数字。
实行粮食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粮食生产大县的补贴奖励力度,实行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实行粮食调入区对调出区的补偿办法,谁吃粮谁拿钱,谁调粮谁出钱,解决能种粮的问题。
改变粮食直补方式,探索实行按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补贴的办法,也可以按售粮进行补贴,逐步探索实行粮价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改革,发挥市场在粮食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玉米、大豆粮食目标价格和价补分离,解决谁种粮、会种粮、能种粮的问题。
必须依法设立工商资本进军农业的门槛,防止投机农业,或打着农业的幌子,搞非农非粮产业,或是房地产,必须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农地占补平衡,落实国土空间主体功能战略,宜粮则粮,宜工则工,实行生态和粮食主体功能区利益补偿机制,谁受益谁补贴,谁受益谁拿钱,唤醒粮食调入去重农抓粮保安全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调动粮食主产区和生态功能区的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确保生态安全。要把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列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层层考核,一考到底,问责追责,严惩不贷。同时把此内容列入耕地保护法,依法追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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