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东市人民政府网2016-03-17 09:32:06
【2015】青海省海东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意见
为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各方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全面做好新常态下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海东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意见通知如下: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及其主体
全市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县(区)、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每年要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监管工作。
纪检监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工信、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及检察、审判机关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二)各县(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适用于海东市行政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
三、土地执法的工作机制
市、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各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四、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没收、拆除和复耕。
(二)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三)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四)林业部门负责对林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侵占林地行为进行查处。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察,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公安机关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
(七)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八)发展改革、财政、工信、市场监管、环保、城管、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并且不能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接到违法用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直至消除违法状态。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三)发展改革、工信等项目主管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或者核准;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立和完善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的常态机制。
(四)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罚没许可证”并提供罚款票据,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规划建设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国土资源部门告知查处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建设的行为主体依法严肃处理;在对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责令整改或拆除没收等处理。同时,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场所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
(六)林业部门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纠正整改过程中的森林植被恢复加强监督。
(七)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决定受理的,在做出查处结论后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八)公安机关是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1. 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单位。
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
2. 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
(九)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和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起诉等工作。对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资料。负责对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依法监督,对各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建设,建立与行政机关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进行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执法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十二)市场监管、金融、环保、房产、文化、公安等部门接到执法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依法注销有关审批许可或手续,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收、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六、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1. 县(区)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阻挠查处工作的。
2. 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用地行为在违法用地阶段未被查处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3. 规划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查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区范围相关资料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4. 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 各责任主体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应在一个月内回复,不回复的应由各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说明理由。
6.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供气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7. 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县(区)、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并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职责履行情况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 县(区)、乡(镇)政府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2. 年度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4. 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5. 各县(区)、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两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对凡经批准设立的、并实际承担着特定区域内土地属地管理职责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党政领导、相关人员,同样适用本意见中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规定。
七、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一般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下,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下和其他林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案件;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和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
(二)本意见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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