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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南省三亚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网2016-03-09 10: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明确区(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共管的土地执法长效共同责任机制,有效遏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琼府〔20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供电局、供水、供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处、制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共同责任、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主管部门执法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但涉及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负责巡查、制止、报告本辖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本辖区1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且不得造成土地管理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违法用地或接到违法用地行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第七条 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法用地行为以及违法用地上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进行查处或依法处置。 

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中涉及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将情况报送给监察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发改部门负责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没有国土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九条 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变更规划条件的,应通报国土部门并公示;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条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在查实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严处罚。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镇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查处以及拆除等工作。发现违法建筑涉及的违法用地,应在查处违法建筑后告知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林业部门加强对占用林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核准建设占用林地,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依法负责对各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 

(一)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部门;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国土部门,并说明理由。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国土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二)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施工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接到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电、停水、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第十六条 财政、农业、工商、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违法用地查处整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开展查处整改行动的各项工作。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国土部门公开用地审批和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媒体曝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责任追究,接受社会和媒体舆论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由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提请市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 

(二)国土部门应落实巡查责任制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 

(三)住建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 

(四)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查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区范围相关资料。 

(五)综合执法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六)林业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未及时制止,造成违法占用林地既成事实的。 

(七)公安部门接到妨碍依法进行土地执法报告后未依法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按规定立案查处。 

(八)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在未查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新装供电、供水、供气,以及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告知书后,未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电、供水、供气。 

(九)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其它未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一)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 

(二)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阶段未被及时查处。 

(三)综合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严重违法建设既成事实。 

(四)林业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林地严重毁坏既成事实。 

(五)公安部门未对妨碍土地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依法处理的。 

(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电、停水、停气,造成严重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 

(七)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它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 

(八)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各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者骗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租用、承包等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村委会、村干部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作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有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职务,并对其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拆除、没收等处理。 

(四)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国家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外地驻三亚机构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用地的,除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外,由监察部门提请所属主管部门,追究该机构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用地投资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或1年内多次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发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用地数量、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或涉嫌渎职、受贿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

林地严重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它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关的办法、决定、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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