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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州省铜仁市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利用监管工作机制

来源:铜仁市政府网2016-03-24 14:04:38

【2015】贵州省铜仁市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利用监管工作机制

为规范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利用行为,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和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合理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铜仁市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利用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土地使用准入制度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级政府(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明确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安排项目用地。把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效率等指标作为项目审批和提供土地的重要依据,逐步推行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圈而不用。

(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建设用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无权审批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

二、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一)鼓励机制。对已供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二)监管和考核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坚决处理闲置土地。对不符合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土地批后监管机制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的监管责任机制。明确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项目批后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投资强度的履约情况,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的履约情况,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条件的履约情况等实时监管。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以下监管责任:

投资招商部门:依据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设置招商的标准和条件,对项目落地后,适时监督项目工程是否按照招商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等进行投资建设,确保招真商、招好商。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建设用地单位是否按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竣工期限使用土地。重点监督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利用,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法用地现象,是否存在违规转让、违规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现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建设规划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开展建设。重点监督项目是否按照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约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指标和开发条件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要求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违反规定的处理机制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开工建设,直至投产达产。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因涉及违反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有偿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前两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二)在出让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按《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三)受让人未按招商引资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设的,应按实际投资强度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多出的土地由当地政府经审计后,按照土地投资价格有偿收回。

(四)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五)建设用地单位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与非法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不在批准的范围用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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