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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24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新土籍字〔199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九条,为了切实保护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施土地登记操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据《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本细则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条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宗地跨越两个以上登记辖区的,由该宗地户籍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条 土地登记必须遵照下列原则:
(一)必须坚持登记内容、方法等国家规定的统一性;
(二)必须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实性;
(三)必须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可靠性;
(四)必须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整性;
(五)必须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一致性;
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以及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址;
(二)土地位置(土地座落和四至)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单位和个人)土地所在地点,农村登记到××乡(镇)××村,城镇登记到街道门牌号以及图号和地号(宗地地籍号);
(三)土地权属性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等;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及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
(五)用地面积,共有使用权面积及分摊面积;
(六)地类面积,按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为权属单位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承认的地类面积;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单位和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类型,按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地类,登记到八个一级地类的面积。
2.城镇、村庄内部用地需登记土地的用地类别,按全国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地类,登记到二级地类面积。
3.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及村庄外独立的建设用地单位的土地,还需登记建筑占地面积。
(七)土地实际用途:是依法批准的土地实际用途,对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要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八)土地等级;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确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定等级的暂不填写;
(九)土地权属来源及依据: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土地,如“划拨”、“征用”、“入社”等,是以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或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权属来源的文件,证明的内容、文号;
(十)土地使用期限:指政府批准或登记时规定的土地权属单位使用土地的期限;
(十一)他项权利:与本宗地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或限制条件;
(十二)家庭人口:指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市民或村民户中,有正式户口的人口数,以便掌握是否超过用地标准;
(十三)宗地编号:1.以行政代码代替,一个村内土地属于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可以以行政代码加支号处理。2.国营农、林、牧、渔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用地单位,以及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可在县级行政范围内参照国家编码方法,编排权属单位代码、宗地号以单位代码代替。
3.农民集体在本乡(镇)以外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按土地所在地一个独立的权属单位划宗编号、申请、登记、发证。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六条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范围可分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村(镇)土地登记和农牧区利用详查资料进行初始土地登记。
第七条 登记次序为:先办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后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限制登记,即未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的,不得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限制登记。
第八条 依据《规则》及本细则登记的土地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土地权利经审批后,在登记册内予以注记并且登记人和主管负责人签章后,另加盖注册专用章方为登记生效。
第十条 实施准备
(一)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和依法制定确权文件。
(二)物质、技术准备、收集资料。
为了登记工作进展顺利、高效,图、表、簿和各种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便于查找。
1.地籍图
2.收发件簿
3.登记发证清册
4.初审、调查、审核、复审、问题退件单。
(三)以上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依据《规则》第九条和附录一执行,公告的方式可采用广播、电视、登报公告和张贴等形式。
第十一条 利用详查资料进行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
(一)利用村、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现状),划分宗地。在现状图上,首先按照县(市)制定的确权文件,划分每块图斑的权属,重点是划分清楚哪些图斑(地块)是集体的土地,哪些图斑(地块)是国有的土地,然后以宗地为单元按照使用权、所有权的界线,划分每一宗地,重点是×××村集体土地分几宗,×××村使用国有土地分几宗。
(二)利用详查碎部量算资料,分宗地进行面积汇总。其汇总方法是按〔1987〕土〔专〕字第8号、〔1987〕国土〔籍登〕字第29号联合下发的《关于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表式的通知》在一个村的“行政界线”范围内分别汇出A:×××村集体土地汇总表;B:×××村使用国有土地汇总表;C:×××村范围内外村集体土地汇总表(一般指飞地);D:×××村范围内外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汇总表;E:×××村范围内国有后备土地汇总表(指不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国有土地,将其汇总登记造册,由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或使用)。
在一个乡的行政界线范围内,以村为单位,将上述A、B、C、D、E等汇总表各自的总和汇总在×××乡范围内集体土地汇总表,×××乡范围内各村使用国有土地汇总表,×××乡范围内外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汇总表,×××乡范围内国有后备土地汇总表等。
在一县(市)行政界线范围内,以乡为单位,将乡级各种汇总表汇总成×××县集体土地汇总表,×××县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汇总表,×××县国有后备土地汇总表等。
(三)利用村、乡土地利用现状图,绘制权属界线图。
首先,在村、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已分宗地的晒兰图上,将集体所有的各宗地的界线用兰色描绘出来,将单位、个人或村使用的国有土地各宗地的界线用红色描绘出来。然后依据〔1991〕国土〔籍〕字第l71号《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及〔1988〕国土〔籍〕字第125号等文件通知将汇总数据权属图“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核实认可过程中形成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在此图上签字盖章或在签字盖章的同时加注文字说明等。这样即形成权属界线图,其图分为:×××村集体土地界线图;×××村使用国有土地界线图;×××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界线图等等,其次再将各类权属图着色,以达到更清晰易辨的目的。
(四)抓紧详查补课,按权属进行面积汇总及权属界线图的绘制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
申报是初始土地登记的第一阶段,包括:土地登记通知、申报、收件三项工作。
(一)通知。准备工作结束后,即可依据登记工作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并直接向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发送土地登记通知单。
(二)申报。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在接到土地登记通知后。必须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登记期限内到指定的登记收件处,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土地登记。
(三)收件。土地登记申报者申请登记时,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登记文件材料。
l.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由权利者或登记者单独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者和登记义务人共同申请。
依据《规则》第十条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二)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的委托书。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申请。村民委员会的代表,须由所在乡政府出据证明才能申请。
(四)私人用地登记以户籍登记的户主或房屋产权人的名义申请。
(五)一份申请书只为一宗地的申请。
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六)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七)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亲自到场,由登记机关核对代理人身份。
(八)不能提出土地产权证明文件的,应由申请人出具保证书保证所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可靠性。
(九)私人用地以房屋产权人名义申请登记,须提交地上物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依据是否齐全可靠;
(二)土地权属界线(实地与图上)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土地座落及四至填写是否正确;
(三)申请登记面积与地类面积是否正确,与依法批准面积是否相符;
(四)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是否一致;
(五)涉及土地的他项权利是否合法。
权属审核时,应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有宗地图”四条标准,凡是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权属审核分初审、复审、公告和审批四个阶段。
(一)初审
1.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书时即为收件,并按接收申请的先后顺序以登记区字号编定收件号,同时给申请人开具登记缴费的收据。
2.登记机关接收申请案件后,即应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转入地籍调查的条件。
3.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及交验的权属证明文件、材料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将初审意见填入审批表(见《规则》附录六),认为达到登记标准,可以提出初审意见即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经审核不够登记条件,可以提出不予登记及具体原因或处理意见。对于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可以另附说明交复审人员处理,并签注初审时期,审查人签名盖章。
(二)复审:
1.复审人员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主要是对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界址清楚、无纠纷、面积准确性以及初审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进一步的审核,认为可以确权,提出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土地面积,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等,加盖土地管理机关印章,对不可以确权的提出处理意见。
2.复审工作不能任用临时雇用人员,应熟悉业务及产权政策法规,并能正确运用的正式专业干部办理。
3.对复审的报件,应由复审人员在审批表的相应栏内加注复审意见,并签名盖章。
4.复审意见的填写应简单明确,不得使用“如果…就…”,“尽管…但是…”等推断性词句。
5.在公告期间,需复查,可按《规则》第十九条办理。
6.在公告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登记。
三、审批
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报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不再逐项审查,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签署政府的批准意见,由批准人员填写批准意见并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内容为准予登记、发证或不予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的依据是《土地登记审批表》
(二)公告期满,依据《规则》第二十一条,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注册登记。
(三)共有、共用一宗地的,须将权利人全部注册。
(四)登记完毕,应及时发给土地权利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共有、共用的宗地,应按各共有、共用人分别发给证书,并于证书内注记其权利范围、保护范围、份额等。
发证的同时,登记机关除申请书、登记证明文件及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副本保留外,其余文件加盖已登记专用章后,还申请人,即为登记结束。
(五)登记的文件、应及时按街道,街坊、村、乡或图幅及宗地号立卷归档。
(六)注册登记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土地管理业务知识,较高的政策水平,正派的工作作风的专职人员负责。
(七)注册登记的内容
1.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卡》(《规则》附录十)
2.填写《土地归户卡》(《规则》附录十一)
3.填写土地证书(《规则》附录十二)
(八)《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卡》填写的基本原则是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九)《土地归户卡》以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为单位填写。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卡组装)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注册登记的簿册,是最基本的土地权属文件和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书、土地归户卡。
第十八条 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包括未利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不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登记办法由州、地区、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的格式,统一用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格式。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准非法印制、出售土地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时间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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