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2-09-30 17:38:48
为满足企业及个人对把握最新最全政策,制定及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需求,土流网将2021年8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要部门发布、出台的政策文件信息,择其精要进行汇编梳理,2021年8月汇编文档将主要分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财政政策、税务政策、节能环保、涉农政策、社会保障、价格调控、科技创新、劳动就业等其他政策等。
目 录
1、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
2、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印发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
1、发改委等4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
2、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
1、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交通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人社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3、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科学技术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
1、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
2021年8月6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邮政局联合印发了《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商流通函〔2021〕397号,以下简称《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提出了12项重点任务,可以分为以下5方面:
一是健全商贸物流网络方面,从城乡、区域、国际等维度加强商贸物流网络建设,包括优化网络布局、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促进区域商贸物流一体化、建设国际物流网络等。
二是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方面,提升商贸物流标准化水平,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夯实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基础。
三是优化组织方式方面,发展商贸物流新业态新模式,提升供应链物流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冷链物流发展,健全绿色物流体系,推动业态模式创新,提升商贸物流的组织化、专业化、绿色化水平。
四是提升国际物流效率方面,畅通国际物流通道,推进跨境通关便利化,不断提升跨境贸易通关效率,充分发挥商贸物流连接境内外市场的作用。
五是培育市场主体方面,着力培育商贸物流骨干企业,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专业服务水平。
政策原文详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
2、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印发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
2021年8月23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农规发〔2021〕8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首部农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对“十四五”农业绿色发展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和具体安排。
《规划》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农业产业体系为重点,对“十四五”时期农业绿色发展作出了系统安排。到2025年,力争实现农业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产地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农业生态系统明显改善,绿色产品供给明显增加,减排固碳能力明显增强。
《规划》有三个特点: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划》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于农业绿色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细化为具体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一项措施一项措施落实,一个区域一个区域推进。二是聚焦绿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生态保护修复,打造绿色低碳农业产业链等“三加强、一打造”重点任务。三是强化科技和制度两个动能。《规划》针对科技与政策两大制约短板,提出强化科技动能和制度动能。一方面,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动能。另一方面,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动能。
政策原文详见:《“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
2021年08月19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梯次利用企业要求、梯次产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监督管理、附则6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总则,明确管理原则、适用范围及相关企业责任,提出部门协同监管要求,支持技术创新。二是梯次利用企业要求,《管理办法》对企业的技术开发、管理制度建设、产品质量保证及溯源管理等作出规定。三是梯次产品要求,《管理办法》中对产品设计试验,编码及包装运输等作出规定,确定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四是回收利用要求,梯次利用企业要建立报废梯次产品回收体系,确保报废梯次产品规范回收与合规处置。五是监督管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及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发挥社会监督及专家委员会的支撑作用。
政策原文详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2021年08月0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
《意见》明确,要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意见》强调,要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政策原文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1、财务部印发《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
2021年08月16日,为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体系,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财务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知》突出政策重点,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职责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缴款书的全覆盖,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二是明确工作内容。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明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场景下的开具流程。根据《电子签名法》,要求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加强数字证书管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本地区电子缴款书查验等服务体系,方便缴款人、用票单位使用电子缴款书入账、报销和归档。明确各级财政部门间职责界定和管理要求。三是明确工作安排。2022年6月底前,完成中央本级实施,完成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大连等6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试点实施。其余省份于2022年底前完成实施。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
2021年08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共8条,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节能环保
1、发改委等4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
2021年08月16日,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63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十四五”时期兰州、洛阳、郑州、济南等沿黄城市和干流沿岸县全面梳理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对不符合安全、环保、用地、取水等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园区,按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
通知》要求,在相关园区整改到位前,不得再落地新的工业项目。坚持从严控制,对已备案但尚未开工的拟建工业项目,指导督促和协调帮助企业将项目调整转入合规工业园区内建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以及能耗、水耗等有关要求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或备案。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
2、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
2021年08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1〕1205号,以下简称《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升;上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中下游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镇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太原、呼和浩特、济南、泰安、郑州、西安、咸阳、兰州、西宁、银川等10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左右,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
《方案》要求全面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分类施策推进污水处理,推行污泥无害化处理;健全完善城镇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规范垃圾填埋处理;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水和污泥资源化利用;构建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完善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定期考评、信用监管、企业名录等方式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政策原文详见:《“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
六、涉农政策
1、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1年8月5日,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包括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完善生猪稳产保供综合应急体系、持续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四方面举措。
《意见》提出,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交通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了《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了“十四五”期及2035年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农村客运体系,农村交通出行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地区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机制基本建立。远期目标是:力争到2035年,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便捷舒适、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的农村客运体系,实现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了八方面主要任务。一是推动农村地区公路提档升级,建设完善农村运输服务站点,构建完善安全便捷的基础设施网络;二是提升城乡客运服务均等化水平,完善农忙等重点时段农村客运服务供给,构建普惠便民的出行服务体系;三是深入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扩大对乡村旅游服务的覆盖范围,打造集约共享的融合发展体系;四是落实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客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体系;五是提升农村客运信息化服务水平,使用适合农村交通条件的节能环保车辆,推广智慧绿色的服务供给方式;六是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经营,规范农村客运运营服务,加强多部门执法协作,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七是推动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投融资机制创新,构建农村客运长效稳定发展机制;八是以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为载体,深化以点带面的示范创建活动。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3、国家林草局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0日,为加强全国乡村护林队伍建设,夯实林草资源管护发展的基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林站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乡村护林(草)员的选聘条件和程序、责任和权利、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规定。
《办法》提出,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政策原文详见:《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021年8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扩宽就业渠道”、“强化培育赋能”、“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服务保障”共4部分13条。
第一部分明确了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创业就业的重点方向,包括到乡村重点产业创业就业、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等,为退役军人“指路”,充分发挥退役军人能吃苦、能创新、能领航的突出特质,在适合岗位、领域就业。
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引导参加学历教育、加强涉农类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农业创业培训,提升退役军人相关技能,为退役军人“夯基”,使其更好参与乡村振兴、实现人生价值。
第三部分对涉及人、钱、地等多方面的相关政策作了梳理和延伸,通过在财税、金融、生产要素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退役军人“助力”,解决退役军人在乡创业就业的困难。
第四部分是做好公共服务、提供配套支持、强化宣传表彰,给退役军人“服务激励”,让退役军人在广大农村舞台创业就业时眼里有路、心里有底、身上有劲。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七、社会保障
1、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
2021年8月18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民函〔2021〕68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工作。
《通知》明确,示范创建以县(市、区、旗)及直辖市的区(县)为主要对象,通过自愿申报、初步推荐、全面创建、省级评价、评估核实、公示命名的程序确认,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示范创建中要突出政治标准和创建质量,严控数量,优中选优,首次示范创建拟命名的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不超过150个。
《通知》指出,各地要对照《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达标体系(试行)》中关于思想引领、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等11个方面76项工作标准,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和创建标准,切实提高创建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确保示范创建高效、规范、有序开展。
《通知》还设定了“负面工作清单项”,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每年对已经获得“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称号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工作不达标或发生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或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示范称号,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的通知》
2、人社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2021年8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 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防止参保人员因年老、工伤、失业返贫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通知》提出五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二是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三是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四是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五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3、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2021年8月24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和推动管理服务转型升级,重点提出加强补贴政策衔接、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惠民便民服务机制、加强补贴精准管理等一系列具体举措。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政策衔接、动态调整和补贴退出等具体要求,完善了补贴自愿申请、审核权限下放、“跨省通办”、主动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提出了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生存验证、残疾人证管理等精准管理和动态监管要求。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八、价格调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1年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通知》要求,继续对电解铝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按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对阶梯电价进行分档,2022年分档标准为每吨13650千瓦时;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每吨1345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每吨1330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对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电解铝企业,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
《通知》明确,完善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分档设置阶梯电价,稳步调整分档标准,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开展专项节能监察,规范加价电费收缴方式,强化加价电费收缴。完善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并加强阶梯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2、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2021年8月25日,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明确在建立健全五大机制上进行探索:一是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二是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三是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四是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五是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
《试点方案》同时要求,要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完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则程序、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支撑体系,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
政策原文详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九、科技创新
交通运输部、科学技术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
2021年8月25日,交通运输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交科技发〔2021〕80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强重点技术攻关、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加快构建适应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关键作用。
《意见》按照强供给、兴产业、促融合、提能力、优机制的思路提出了五项重点任务,一是强化交通运输高质量科技供给,二是推动交通运输产业创新发展,三是促进新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发展,四是加强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五是完善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政策原文详见:《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
十、劳动就业
2021年8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国发〔2021〕14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提出,到2025年,实现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就业质量稳步提升、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风险应对能力显著增强等目标。
《规划》提出七项重点任务。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不断扩大就业容量;二是强化创业带动作用,放大就业倍增效应;三是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增强就业保障能力;四是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五是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六是优化劳动者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七是妥善应对潜在影响,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
政策原文详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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