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2-24 09:35:33
地上附着物赠与他人,这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属于谁所有?
问题:
建国初期,我家有一宗宅基地,后来,给一个五保户建房使用了,七几年时,该五保户又将其房子给了另外一个人居住,这个人在前几年将房子拆除重新修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前几天,这个五保户来我局,要求将宅基地确定在他的名下。请问,这宗宅基地使用权究竟应当属于谁所有?
答复:
该宗宅基地先后有三个使用权人,建国初期,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你家,但你家没有建房,属于空白宅基地,那个时候,土地还是私有。自从人民公社化运动,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归集体所有了,你不能再主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了,你家同意给那个五保户使用,那么,这个五保户就是土地使用权人了。
这个五保户后来建房,可能是简易的瓦房草房之类,然后,在七几年给另外一个村民居住,自那时起,直到现在,已经超过二十年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规定,这个五保户无权主张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了。
因此,该宗宅基地应当确定给这个村民使用。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地上附着物来源证明,因此,他们应当先解决房子的产权问题,然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房子权属问题则是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无权解决,可以告诉这个五保户,叫他到法院打房产官司,法院判决后,再持法院的判决书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选自:《国土资源170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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