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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用途规定:包括哪些使用范围?

来源:土流网2024-04-29 16:47:45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下面带来农村宅基地用途规定,包括哪些使用范围?

一、农村宅基地用途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1、建造农村住房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2、附属用房

农村房屋的附属设施的定义为除主体设施(房屋)外都属附属设施(如单独建设的厨房、卫生间、圈舍、沼气池、鱼池、花池、霓虹灯广告牌等)。一般在在符合村镇规划和村庄整体风貌、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犯相邻户合法权益前提下,农户可选择保留一处占地面积和高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附属用房,其他附属用房自行拆除。

3、庭院

庭院指建筑物(包括亭、台、楼、榭)前后左右或被建筑物包围的场地通称为庭或庭院。即一个建筑的所有附属场地、植被等。

总得来说,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类型,其立法背景和政策背景是在我国实行多年的城乡“二元化”体制和政策,即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严格区分的政策。这种政策除了民事主体的不平等之外,还存在阻止农民进城,把农民隔离在现代化社会之外的严重缺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多,他们脱离农村,长期居住在城市,而有些发达地区的农民住房不断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住房的流转也面临新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面临着越来越强烈的改革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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