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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土流网2024-04-23 16:45:11

最近几年,我国对于宅基地的管理也开始严格化、规范化。在宅基地申请这方面必须满足一户一宅的规定,并且禁止人们非法买卖宅基地,特别是城镇居民是不允许下乡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下面带来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

(一)转让双方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核实;

(二)审查核实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宅基地交易的项目基本情况以及宅基地转让的可行性等,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成交价格进行协商,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资料进行公示;

(三)公示7天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交易方案决议书以及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公告;

因历史原因已经将原有宅基地部分转让,并且已经建房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以参照农村宅基地新申请程序补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并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确权备案。

二、关于建立规范有序的宅基地使用与流转制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9月,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退出等作为其中重要内容。

一是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一些试点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跨集体申请宅基地的,探索实行了有偿取得。

二是探索多种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探索通过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发挥市场作用,让农村闲置房地资源退得出、流得动、有收益。

三是探索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地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确立合法取得宅基地有偿退出、非法占用宅基地无偿退出或少量房屋补偿的规则,探索永久退出、暂时退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同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宅基地进行有效利用,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综上,国家会继续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大支持力度,指导试点地区探索完善宅基地流转、退出、有偿使用、收益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加快形成一批确权、赋权、活权制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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