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邢台县人民政府2017-12-25 14:34:16
邢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县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邢台县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暂行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日
邢台县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
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与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邢台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邢市房〔2015〕34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进行房产登记颁发证书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房产登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 个人住房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持有国有划拨土地证或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经调查可确定为国有划拨土地,申请转移登记的按房产登记用途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抵押登记的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时,按以下办法划分宗地:
(一)个人自建住宅属独立庭院的,按产权人实际四至界线划分为独立宗。属多个产权人混合使用一个院落的划分为共用宗,各户分摊面积按建筑总面积与共用宗总用地面积之比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建公有住房,个人集资建房有围墙、栅栏或其他固定明显地物封闭的,按封闭范围划分为独立宗;没有明显四至界线的独立住宅楼以楼房墙基为界划分宗地。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或独立住宅楼,按国土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宗地界线。其内部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锅炉房、水泵房、车库、幼儿园、学校、居委会等附属用地应单独划宗。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存在的房产直管公房,有明确使用权界线的单独划宗;无明显界线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未果的暂缓登记。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集资建房和商品房的个人土地使用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购房个人的土地使用面积由分摊面积和独立使用面积两部分组成,没有独立使用面积的只有分摊面积。
(二)购房个人分摊面积以单栋楼为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
分摊面积=某套室建筑面积×单栋楼房用地面积÷整栋楼建筑面积
(三)楼间小路、绿地由所有购房者共用,不参与面积分摊。一楼院落及独立于住宅外的分户仓储、车库等辅助房屋用地不参与面积分摊。仓储、车库为架空层或高度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不参与面积分摊。
第七条 个人住房上市交易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转让时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房产总证但未办理分户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清出让金后再办理分户登记。
第八条 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由第一套房屋购买方与国土部门签订房屋所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再单独报批土地出让手续,购买方按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视为办结土地出让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第一套房屋的购买方签订出让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签订确认书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后,即视为认定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第九条 房产登记用途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土地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补交出让金差价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变更、抵押等其他登记时,按原登记用途直接办理业务。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按房产登记用途补交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变更、抵押等其他登记时,按原登记用途直接办理业务。
第十条 已办理房产和土地登记,但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查清权属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已经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土地经过合法批准,由用地单位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等相关资料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部分超出用地批准范围的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整栋建设物、构筑物超出用地批准范围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对超出批准范围的违法用地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同一住宅小区占用划拨和出让两种不同使用权类型土地的,区分不同使用权类型办理相关登记。但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划拨和出让两种使用权类型土地的,按划拨土地所占同一建筑占地面积比例核算整栋建筑需缴纳出让金数额,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信息或土地信息记载不全的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时只记载原有信息,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按本办法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信息或土地信息记载不全的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可直接办理补证、变更等登记,不动产登记时只记载原有信息。
第十六条 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信息或土地信息记载不全的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可直接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时只记载房屋信息,转让时按本办法前款规定缴纳出让金。
第十七条 邢台市房管局在我县范围内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管局将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印章后并出具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的证明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档案记载信息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邢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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