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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来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06-30 18:12:52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认真做好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统筹增量和存量建设用地,精准保障真实有效投资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

改革今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年度用地计划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依据。为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确保新增建设用地获批后能在法定期限内供地,加大对建设用地中项目情况的审查,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时,提供拟建项目用地清单,明确项目具体名称、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及占用土地面积等情况。

二、严格实行用地计划“增存挂钩”

今年的批次用地计划实行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直接挂钩政策,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作为配置土地利用计划的重要依据。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依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明确各市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基数(附件1)。7月31日前,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0%;9月30日前,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11月30日前,确保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和闲置土地处置率均要超过20%,省厅将按季度通报各地处置情况。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加大盘活利用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省厅下达的存量土地处置任务。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存量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市、区),省厅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年内核减建设用地批文量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土地任务基数。2019年起,自然资源部已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列入年度例行督查内容,各地要严格对照认定标准(附件2)开展处置工作,严禁虚假处置行为。

三、实行按类型分类统筹保障

2020年度用地计划不再分解下达各市州,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时,由省厅结合存量土地处置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统筹安排。

(一)单独选址项目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审批时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并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统一确认配置用地计划。

(二)批次建设用地计划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批次用地计划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的依据。省政府审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计划,由省厅审查时统筹安排。省厅将安排今年用地计划的15%,专项用于保障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市、县、乡三级政府按规定审批乡(镇)村建设用地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每月1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拟批项目及用地情况集中报省厅审核,省厅根据项目情况和用地计划审查后于每月20日前下发审查意见,各市州按审查意见办理用地手续。

(三)贫困县脱贫攻坚用地计划专项保障。国家已为全省58个贫困县(市、区)各下达年度用地计划600亩,共计3.48万亩,专项用于脱贫攻坚。深度贫困县(市、区)用地计划不足的,省厅可预支使用,仍不足的,省厅将报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

(四)拓展“增减挂钩”政策。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不受年度任务量限制的政策利好,大力开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产生的新增用地用于建新区项目建设时,不占用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各地要将“增减挂钩”政策作为今后弥补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常态化工作,按要求扎实推进。

四、强化实施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严起来”的工作理念和“讲认真”的工作态度,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真正履行建设用地审查责任。

(一)依法依规报批用地。没有配置用地计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没有明确具体建设项目、编制虚假项目以及在批准后不能及时开工项目的用地,不得申报和批准建设用地。越权批准、违法违规批准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二)扎实做好在线备案。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使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在线报备制度,用地批准后须在10日内完成报备,坚决杜绝批而不报、批多报少等问题的发生。建设用地批准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在线报备的,视为未配置计划违法批地。

(三)严格监管考核。未经省厅审查同意使用用地计划批地、越权批地、虚假供地的,将作为典型案例全省通报,相应调减今年用地计划核定量,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2.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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