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资金
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安排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饮水安全、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资金,扶贫、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危房改造资金,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及用于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等,资金管理方式通常是成立县涉农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涉农资金监管工作。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具体详情如下。
太和县2018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8年度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在2017年度开展整合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县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特制定我县2018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一、整合依据
范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范政〔2017〕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范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黎川县熊村镇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惠农补“一卡通”)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惠农补“一卡通”)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的通知
加强农村涉农资金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涉农资金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的范围和职责
(一)工作原则
双辽市关于印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辽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政发〔201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双辽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源县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指导意见》
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源县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盐源县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盐源县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17〕19号
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锦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府办发〔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锦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旬阳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延安《安塞区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塞区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塞区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城县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城县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庆城县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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