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锦屏县政府2018-01-25 10:49:15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府办发〔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锦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锦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行为,提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黔党发〔2015〕2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是指中央、省、州下达以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其他当年使用效益不明显的结余结转资金也应纳入整合范围。
第三条 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以脱贫规划为引领,围绕全县脱贫攻坚时间表、路线图和脱贫摘帽任务,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实施扶贫开发政策落实、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实现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完成我县的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条 根据“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形成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筹办”)提供的已审批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统筹项目资金预算指标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统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如期“摘帽销号”的相关项目,具体范围是:
(一)围绕产业扶贫工程,通过企业、能人、合作组织带动及入股等形式,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解决贫困人口收入来源渠道窄的问题,增强“造血”功能,彻底拔掉穷根;
(二)围绕实施六项行动计划,通过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内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问题,完善农村水、电、路、讯、房基本公共服务,补齐基础短板。
第七条 统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支出;
(二)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修建楼、堂、馆、所建设;
(四)乱发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过剩产能、污染行业和不具备市场前景的产业;
(六)证券市场、股票市场等投资活动;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行为;
(九)其他违反中央、省、州相关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原专项资金已调整用途的,按调整后项目及资金性质遵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款资金属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调整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照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款资金属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调整用于交通项目的,资金按照交通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款资金属林业补助资金,调整用于省脱贫攻坚投资基金的,资金按省脱贫攻坚投资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他项目资金依此类推。
第九条 统筹整合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要支付方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直接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相关供应商。严禁设立统筹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主管部门,严禁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整合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来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防止因权责不一致而引发相互推诿。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时统一列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算好整合资金账,每月初第一个星期二向县统筹办上报资金到位情况。县统筹办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统筹资金项目安排进度,根据扶贫规划结合扶贫项目库在一个月内将统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整合项目应在批复后一年内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统筹整合项目的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至县财政局和县统筹办,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县统筹办负责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
第十二条 统筹资金建设类项目实行预拨资金制度。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资金。签订施工合同,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审签,可申请财政部门预拨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30%;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拔付工程款,但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85%;完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报告,拔付剩余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5%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内的按5%计算,工程结算价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3%计算),保修期内如无工程质量问题,经项目受益单位出具证明后足额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统筹资金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规定。严格按《锦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锦府办发〔2015〕54号)及《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2016〕-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付民工工资,发放农户种子、种苗、种畜和现金补助,必须有到户、到人的花名册,受益贫困户签字并加盖手印,并经村委会签章,现金补助实行“一折通”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不能落实其他筹措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统筹办和县财政部门必须建立统筹资金台账,如实反映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内容。
2020年土流网联合支付宝开发了全新的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土流普惠(了解详情请点击:https://m.tuliu.com/finance/zt?channel=000023)。为农民朋友提供备用金。提前申请额度,不使用不产生费用。需要用钱时随时提现使用,按日计息,利率最低至万分之二,是农民朋友贷款借钱的实惠选择。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统筹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和项目实施的乡镇及村务公开栏公开项目资金额度、来源、建设内容、地点、建设年限及绩效评价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统筹资金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缓慢的行业部门、乡镇,由分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县领导与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以书面形式向县委、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项目或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提交审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项目结(决)算审计报告,提高政府项目实施公信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精神,建立健全免责机制,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坚持底线原则,坚决做到“五个区分”: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别开来,把敢闯敢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的干部区别开来。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创造你追我赶的良好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生态,促进干部在新常态下有新作为。
第六章 统筹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验收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县统筹办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根据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制定考核办法,审核统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用款计划),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按县统筹办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做好资金收支核算及对账工作,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在支付资金时,对相关资料和凭证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统筹办根据当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方案,做好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检查验收、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按照“贫困村一村一规划”及“贫困户一户一措施”,采取缺项补项的方法,申报统筹资金项目,并配合行业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直接承担项目质量管理,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做好会计核算,建立项目资金专账,设立辅助账。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监察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由县扶贫、财政及各涉农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统一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统筹办根据指标体系内容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考评。绩效考评实行100分制,90分(含)以上为“好”、80分(含)—90分为“较好”、70分(含)—8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考核结果由县统筹办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 将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纳入县对各涉农部门和乡镇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的内容。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当年绩效考评为“好”、“较好”的,在分配统筹整合资金时分别给予奖励。考评被评为“较差”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统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松桃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
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大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细...
关于修订《桂东县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
资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宁陕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范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万全区推进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赤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
《关岭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