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试点”),整合力度逐步加大,管理使用逐步规范,创新改革逐步深化,整合成效逐步凸显。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省(区、市,以下简称省)存在超范围整合、权限下放不到位、对贫困县督促指导不够等问题,部分试点贫困县实施方案质量不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仍有待规范和加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现就做好2018年整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推进整合试点工作
开展整合试点的范围是全国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以下简称试点贫困县)。试点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试点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抓紧修订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办法、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