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土资源局2015-01-14 15:21:2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第39号令,2007年第200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据此,《规定》实施后,符合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审批的宅基地应按区县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规定》第六条规定:“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该规定是《规定》实施前宅基地面积的确认标准。其中“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是指1982年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执行前的老宅基地。《紧急通知》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照《紧急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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