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习水县政府2018-03-21 10:55:36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习水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告,其中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层数在3层以内!并详细的说明了宅基地申请条件,想要建房的习水县的朋友可要看仔细了。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习水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及其管理,集镇规划区、城市规划区除外。享受生态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有关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3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四)按照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原宅基地被征收,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八)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九)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面积、层高
1.农村宅基地面积。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限制在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方式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2.住房面积、层高。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3米。“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五、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
4.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在已编制乡、村规划地区建房,还应提交《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六、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通告规定的申报材料。
2.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以及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是否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并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4.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5.审批。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的农村宅基地申报后,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将批准文件印发县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核发批准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批准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
7.办理规划手续。在已编制乡、村规划地区建房,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同步提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核发。
8.农用地报批。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的情形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八、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期限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审批自批准手续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无法近期建房的,经建房户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级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可再延期6个月。
九、加强农村建房的管理
1.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政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保障。
3.对农村村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单位依法组织查处。
十、法律责任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涉及农村村民建房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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