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07-05 11:17:12
2018年7月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表示将征收东方厂项目周边小圣庙村域范围内及北京东亚铝业公司土地上的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补偿方案:
东方厂周边棚改项目(小圣庙村域范围内及北京东亚铝业公司)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东方厂周边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征收依法有序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征补方案”)。
第二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区征收办委托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属地镇政府应对征收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集团”) 为本项目房屋征收申请单位,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其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专用账户。
第四条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东方厂周边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范围包括北京东亚铝业有限公司、北京顺平方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北运河管理所、北京京东环城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海)、北京造纸七厂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办事处(北京平顺石油液化气储罐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上述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条 区征收办牵头成立综合问题处理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征收办、区法制办、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属地镇政府。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会议协商议定。
综合问题处理组的职责是对本方案中未涉及的特殊问题予以研究并形成区征收办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第七条 房屋类别及建筑面积认定
1.已登记或已取得规划建设手续且入户调查时客观存在的房屋,属于A类房屋,其建筑面积按权属证载或规划建设手续上标注的面积,并结合实测面积予以认定。
2. 未登记的房屋,按以下时间节点划分为四类房屋:
(1)2005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B类房屋;
(2)2005年12月31日(不含)至2008年1月1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C类房屋;
(3) 2008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28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D类房屋;
(4) 2013年3月28日(含)之后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E类房屋。
以上房屋的类别及建筑面积均参照截止时间点前地形图或卫星图片上显示的房屋影像,并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认定。
3.用于满足水利设施或村级事业需要的房屋,经区水务局或属地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房屋类别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研究确定。
4.已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第八条 区征收事务中心对征收范围内上述已登记和未登记应予补偿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认定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区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以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 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及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选定,确定为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房屋征收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通过被征收人推选,确定为北京中建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按货币补偿方式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
第十二条 区征收办对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凡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当工作人员有违反《征收补偿条例》和征补方案规定的行为时,被征收人可向监察委员会或检察机关举报。
现场设立群众信访接待室及政策咨询室。
第十四条 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二章 房屋用途认定及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未登记房屋用途以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方案的非住宅房屋容积率是按本方案认定的A类和B类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除以认定的土地面积确定。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已登记房屋证载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等文件,依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补偿价格。
对于被征收人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被征收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20%的不利因素修正。
第十八条 重置成新价补偿
A类和B类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房屋的重置成新价;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拆除配合费。
第十九条 房屋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设备设施补偿、移机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拆除配合费等内容。
第三章 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按A类和B类的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当A类和B类房屋现状容积率小于0.3时,可按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的30%计算补偿面积;高于400元/平方米的,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设备设施的补偿,按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市场合理工位设施配置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作价;对超出合理生产经营规模和工位设施配置标准,被征收人又无法证明其使用合理性的,按评估作价的50%给予补偿。
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市场询价程序:
1.询价过程由征收劳务机构牵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每个询价项目应到3个不同的经营市场询价,询价单位不少于3家,并记录询价人及被询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询价内容和结果,形成完整的影像资料和记录;
2.询价结束后由征收劳务机构将询价结果上报综合问题处理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移机费、地上物搬迁补助费标准,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给予补偿。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补偿:
利用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批准经营场所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按A类和B类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经营面积超过补偿面积时,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按综合问题处理组研究后的结果给予补偿:
1.提供入户调查通知时点前,房屋、规划等审批文件上标明的经营用途面积或三个以上部门(工商、税务、属地政府、安监等部门)提交的能够证明经营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70%的情况说明;
2.提供用于经营商品的进出货账单;
3.提供入户调查时和以前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照片。
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能提供用地、经营合法有效手续,且因企业经营性质的需要,在已有房屋建筑面积外利用棚房或露天场地经营的特殊行业,可按棚房或露天场地实测经营面积给予52元/平方米补偿。
第二十四条 搬迁费按A类和B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搬迁费。
第二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按A类和B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发放期限为四个月;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或按A、B类房屋的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
自全额奖励期限结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签约均扣减提前搬迁奖励费总额的10%。
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全额奖励期限内签约的,均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审定。
第二十七条 拆除配合费
1.C类房屋按以下结构建筑类型分别给予拆除配合费:
(1)钢结构类建筑物:柱高3.6米(含)以下按1400元/平方米;柱高3.6-4米(含)按1540元/平方米;柱高4米以上按1680元/平方米;
(2)砖混、砖木建筑物:柱高3米(含)以下按1260元/平方米;柱高3-3.6米(含)按1470元/平方米;柱高3.6-4米(含)按1680元/平方米;柱高4米以上按2100元/平方米。
2.D类房屋按照C类房屋标准的60%给予拆除配合费;
3.E类房屋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配合费。
上述三类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可给予相应的拆除配合费。
第四章 协议履行及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申请。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征收范围内全部房屋(含已按本方案认定为不予补偿的房屋)腾空,并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逾期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需交出房屋钥匙,由区征收事务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腾空证明。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腾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第三十一条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照征补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中的所指时间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最终以区征收办解释为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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