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07-09 14:04:51
2018年7月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初中部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表示将征收海淀区北洼路43号院(原北洼路甲5号)上的土地及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初中部建设项目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初中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公益性教育基础实施建设项目。为保障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方案对本项目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二条 征收范围
海淀区北洼路43号院(原北洼路甲5号)。
第三条 征收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本项目建设单位为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第四条 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有关规定,经被征收人公开协商形成多数意见确定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五条 签约期限
以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二章 相关认定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房承租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内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购买承租公房的,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 〔2012〕 1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于继承、离婚或其他原因,对原有房屋进行析产及共有的,按一个被征收人对待。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及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内容确定;
(二)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
第九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补偿+搬家费+移机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各项补助、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提供和泓四季小区和田村路43号两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处进行产权调换:
1. 和泓四季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位于西四环北路南坞桥西南侧,现房,毛坯房,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2. 田村路43号产权调换房屋,位于田村路与旱河路东北,期房,全装修成品交房,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另行公布。
(二)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原则
结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实际情况,适度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被征收人按照如下原则选房: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与可选产权调换房屋对应表》(见附件1)选房。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外签订协议或因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不高于前述《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对应表》规定的可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选房。
(三)选房顺序
“先签约、先选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四)差价结算
1. 被征收人经协商达成补偿协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
未达成补偿协议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 根据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产权调换房屋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原值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政府部门审定的价格购买。
2. 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评估确定。
(五)住房困难家庭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困难家庭产权调换条件及程序》(附件3)要求,且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以选择上庄明信家园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
上庄明信家园位于海淀区上庄镇政府东,现房,毛坯房,产权性质为“三定三限三结合”。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与可选产权调换房屋对应表》(见附件1)选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在本条第(一)项、第(五)项所指其中一处安置房项目中选择,不能跨项目选择安置房屋。
第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搬家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搬家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二)移机费
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户。
(三) 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由被征收人自行周转。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为4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且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交房的,一次性发放40个月周转费;签约期外签约交房的,按照实际交房日期逐月核减;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房的,按18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后4个月。
第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 ,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标准为 20 00 元/平方米,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证载的营业面积计算;未载明营业面积的,营业面积认定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按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签约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四章 补助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专项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专项补助,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补助标准为10000元/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补助标准为5000元/平方米 。
第十五条 产权调换专项补助
选择和泓四季小区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专项补助,选择田村路43号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专项补助。
第十六条 装修补助
选择和泓四季小区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 产权调换房屋 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
第十七条 物业费补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100000元/被征收人的物业费补助。
第十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一)大病、残疾、低保补助
被征收人与其配偶以及双方父母、子女(户籍地址为被征收房屋,本项目暂停公告前已在册), 存在下述情形的,给予一次性 补助,详见下表。
(二)高龄补助
被征收人与其配偶以及双方父母(暂停公告前户籍在本址的), 在1938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且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复核后,给予20000元/人的高龄补助。
(三) 被征收人提交本方案第十八条(一)、(二)所需证明材料后,经公示无异议,可另行签订有关特殊困难补助的补充协议。被补助对象认为未实际享受到该项补助的,可通过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或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平房建房补助
一层有未经登记平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期限交房的,可 按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家交房的,可以获得奖励。 相关奖励在签约期届满后,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本章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支持教育事业奖
为褒奖被征收人对教育公益事业的支持与配合,奖励标准为 100000元/被征收人。
第二十二条 提前搬家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7天签约的,给予100000元/被征收人的提前搬家奖励;在签约期第8天至第14天签约的,给予80000元/被征收人的奖励;在签约期第15天至签约期届满前签约的,给予60000元/被征收人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签约进度奖
签约期限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约总数达到10位时,给予已签约被征收人50000元/被征收人的签约进度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新增签约1位被征收人,每位已签约被征收人增加奖励5000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征收补偿决定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针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或者下落不明下作出补偿决定的,同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向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优先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 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 相关部门 研究处理决定,并由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
1. 被征收房屋与可选安置房屋对应表
2. 大病补助范围
3. 住房困难家庭产权调换条件及程序
备注:所选安置面积均为暂估面积,最终以购房合同标明的面积为准。
附件1-2:
大病补助范围
一、《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
1 .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 急性心肌梗塞
3 .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 瘫痪——永久完全
16 .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规范定义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Ⅰ型糖尿病
28. 恶性葡萄胎(女性)
29. 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
30.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附件1-3:
住房困难家庭产权调换条件及程序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在签约开始前向住房困难家庭临时确认小组提出住房困难家庭产权调换安置申请,应按照以下申请条件和程序办理:
一、申请条件
(一)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服兵役、结婚、在校大学生、服刑等特殊情况除外)。
2. 被征收人及申请成员长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
3. 申请成员包括被征收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年满18周岁)、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年满18周岁)。另外,包括在2016年6月1日征收暂停公告发布之日前,被征收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非亲属。
4.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
5. 被征收房屋人均居住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
6.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均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申请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已配租家庭,需首先在选房前主动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市级公租房项目物业)提出退租申请,然后到街道住保管理部门撤销备案资格;已取得备案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保障房家庭,可直接到街道住保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资格。之后按照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对待。
(二)若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但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中有重症(瘫痪、长期卧床)及重残等情况的,经项目指挥部审核确认后,也可申请选择上庄明信家园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
二、申请程序
1. 被征收人自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困难家庭安置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
2. 住房困难家庭临时确认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及申请成员,住房困难家庭临时确认小组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4. 经公示无异议,被征收人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其他事项
选择上庄明信家园产权调换房屋的,须在签约期限开始前提交申请。只有在签约期内签约才能选择上庄明信家园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初中部建设项目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初中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公益性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保障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方案对本项目内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二条 征收范围
海淀区北洼路43号院(原北洼路甲5号)。
第三条 征收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本项目建设单位为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第四条 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有关规定,经被征收人公开协商形成多数意见确定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五条 签约期限
以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二章 相关认定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设备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搬迁的补偿
(一)搬家费:
标准为5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二)移机费:
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端。
(三) 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由被征收人自行周转。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四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后的第4个月。
第十四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按照证载营业面积给予 20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未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偿,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对按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在签约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教育事业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按照约定期限搬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支持教育事业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针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情况下作出补偿决定的,同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 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 相关部门 研究处理决定,并由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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