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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唐山市《关于国防道东延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2017-12-05 09:07:50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府2017年道路施工计划,国防道将东延(增盛路至车站路段)。12月1日起,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就《关于国防道东延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及唐山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将《关于国防道东延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根据行政区划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二)三种反馈意见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永红桥街道办事处yhqxmb2014@163.com,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内容中注明建议人及联系电话;

2、直接到永红桥街道办事处向工作人员反馈书面意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路南区车站副路1号永红桥街道办事处,信中注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在信封上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关于国防道东延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府2017年道路施工计划,改善城市环境,对国防道东延(增盛路至车站路段)征收区域内非住宅进行征收搬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国防道东延征收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划定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共涉及工业企业非住宅6户。

二、签约期限

以签约公告里的签约时限为准。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区域内均为工业企业用房,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六、其他补偿及发放方法

(一)附属物补偿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1、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发放一次。

2、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运输、安装费(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公里、人工给予补偿费(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其他用房作商业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4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发放6个月。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2、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停产停业补助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4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

(五)搬迁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涉及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凭征收补偿协议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七、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结婚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相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相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费先行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五)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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